时间:2022-10-25 17:10:07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纠集尚某某、尚某辉、唐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有分有合,多次采用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公司肇源县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部福兴乡分部钱财的行为。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尚某某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该案是肇源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的重大成果,也是肇源县内侦办的第一起涉黑恶案件,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2018年12月6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对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归纳、举证,发表公诉意见,针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唐某某、尚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尚某某、唐某某、尚某辉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018年12月20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据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对四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八年。
文章来源:肇源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