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4:55: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稻不了小姐-执业律师
一、十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据此,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得到以下赔偿:
(1)损失 + 所购价款10倍 / 或损失3倍(以上10倍或者3倍不足1000,以1000计)
(2)一般的标签、说明书影响不大,但如果标签、说明书影响了食品的安全并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没有中文标签),也可以得到上述赔偿。
案例1
案号:(2022)京01民终3378号
裁判结果:本案中,根据于凤星提交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且该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比该食品实际保质期长,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绿农公司作为实际生产商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一审法院认定绿农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正确。故一审法院判决绿农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这个案例是个典型的冒用其他其他厂家商标和标签,同时虚假标注保质期的案例,涉案公司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法院判的没毛病,打假人打这个假冒伪劣也没毛病)
二、知假买假问题
(一)支持的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得到赔偿!这个案例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判例与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判案,为法院点赞。
案例2
案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结果: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反对的声音——主要针对职业打假人
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对行为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涉案商品的具体领域,行为人购买商品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索赔请求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综合认定。
(是个伪命题,难道知假卖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吗?除非把食品药品领域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给改了,否则会源源不断的有人进入打假行业。)
案例3
案号:(2022)粤01民终7811号
裁判结果:结合袁XX曾提起多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要求退款、赔偿的情况,袁XX的行为已经有异于一般的消费者,其购买涉案食品并非基于生活所需,而是具有牟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袁XX与另案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取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结合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已对福柊商行销售过期的同类涉案食品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故对袁XX要求福柊商行赔偿1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不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按照最高法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枉法乱判。
(三)涉嫌敲诈勒索的风险
知假买假后向商家以“不赔偿就去投诉举报”等进行勒索,索取的数额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哦!
食品药品虽然法律支持知假买假,但是打假过程,最好在市监局调解下,或者直接走人民法院来获得赔偿,以免自己身陷囹圄,千万不要给商家说什么,“不赔偿就去投诉举报”,“你这个店我会找很多人来买”,商家报警后这些语言会构成所谓“敲诈勒索”的证据。
不直接给商家要钱是你打假,不被人构陷进去的法宝。
案例4
案号:(2020)苏02刑终284号
裁判结果:上诉人徐XX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王XX、王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利用超市害怕被处罚的心理相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