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5:38:13来源:法律常识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2002年冬至2003年春,范某1.125亩土地被xx县相关部门修建X023(昆水路)所占用。由于未得到土地补偿款,十八年来,范某从未停止追讨说法。在多次要求行政处理或诉讼后,2020年11月1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而xx县相关部门在受责令期限内没有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决定,而是草率的作出答复。该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且与事实不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合法的处理决定。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送达及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故作出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对范某作出的《答复书》。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案中,X023公路项目属乡镇村公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无需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xx县相关部门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路为乡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为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属证据不足,且与其答复书前述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自相矛盾。
03
京尹律师提醒
遇到类似上述情形,被征拆人一定要积极应对,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