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7:00:58来源:法律常识
竺总:前天晚上我和朋友出去吃饭,朋友喝了酒不能开车,我没喝酒,就开他的车送他回家,由于不熟悉车性能,不慎撞了个路人,当时人家只说肚子痛也能走路,我朋友就与他协商“私了”并当场赔偿了他2000元。但第二天人家住院了,交警说这“私了”不作数,这是真的吗?
朱律师:交警说的是正确的!
您所谓的“私了”,就是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自行协商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对于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如果存在人身伤亡就不能自行协商处理了;另外,如果受害人在事后发现伤势较重,存在重大误解的,也可以申请撤销“私了”协议。
最后,提醒您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了”,建议也要写一份协议或者用手机录像等来证明“私了”的内容,以防之后发生纠纷时,您连“私了”以及支付过2000元的证据也没有。过去我办理的案件中,也曾遇到您这种情况,该案的交警因为无法认定肇事方是在经“私了”后才离开的,最终认定驾驶员“肇事逃逸”并承担了全责。
关联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