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财产继承律师,办理继承公证时,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时间:2022-10-20 20:11:06来源:法律常识

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乙二人于2000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甲于2000年8月取得房产一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甲于2004年死亡。现经审查,发现一张甲于2000年1月取得的单位内部购房票据,载明甲全款出资购买该房产(但未找到当时的购房合同),判决书上也没有甲乙二人对该房屋归属的内容。那么该房产是作为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还是甲的个人财产?或者说,在办理继承公证中,除对房产产权取得的时间进行审查外,是否还需要对该房产的来源进行审查?

对此,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具体到该案,应先征求乙对房屋权属的看法。一般而言,首先,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甲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房产应该先推定为甲乙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公证机构在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乙持有婚内购房票据的),则应该向房产登记机关进一步核实房屋登记档案信息,重点核查以下几个内容:1.该房屋是否类似房改福利房;2.有无享受夫妻工龄折扣补贴等;3.房屋登记档案中是否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该房产为甲的个人财产,如夫妻财产约定书等。

综上,在办理相关公证时,不能简单地以房产登记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因文件的生效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赵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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