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证据,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2-09-27 04:28:05来源:法律常识

“阴阳合同”刑事法律风险

  • 谢向英律师团队

一、热点资讯

据新华网客户端2021年4月30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30日表示,上海市税务机关4月初依法受理了群众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款问题的举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对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依照法规严厉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对恶意偷逃税款行为,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税法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

“阴阳合同”刑事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

二、法律问题

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2018年12月20日,阴阳合同当选为2018年度文化体育娱乐类十大流行语。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

解读:根据《民法典》143条之规定,“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但“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可能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根据《合同法》52条之规定,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2.利用阴阳合同所涉相关犯罪的司法境况

笔者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全文:阴阳合同、逃税”、“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年份:2012年—2020年”,共搜索出6份判决书。分析该6份判决书,发现“阴阳合同”行为模式可能发生于数个罪名的案件事实中,且多涉于“危害税收征管”这一章的罪名。具体情况如下表:

“阴阳合同”行为案例选编

序号

案号

所涉罪名

行为模式

1

(2020)浙0127刑初28号

虚开发票、职务侵占

被告人刘军指使被告人方治明采取与工程建设施工方负责人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等方式,让施工方负责人为鑫盛公司虚开发票,共计金额2093万元,其中869万余元用于刘军的个人还款与生活开支。

2

(2020)辽0283刑初63号

虚开发票

被告人王义增为增大贷款额度及满足前期必须自有资金投入的要求,便同荣成造船公司合作编造了造船的“阴阳”合同(假合同标价为986万元,实际619.42万元)和虚假投入。

3

(2017)粤5302刑初236号

逃税罪

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与另案处理的林某甲在将公司的100%股权以及相关土地转让给广东鑫拓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以签定“阴阳合同”(“阳合同”为双方签订成交额为50万元的合同;“阴合同”为补充协议约定交易价格为4280万元的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4.

(2012)浦刑初字第791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

被告人杨卿担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某区域总监,在经手居间出售别墅过程中,利用自己居间介绍别墅买卖的职务便利,以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将房产的实际成交价人民币2300万元、2250万元分别做低至人民币7百万元、6百万元(“阴阳合同”),并以代缴税款、好处费的名义分别收取赵某人民币75万元、关某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杨卿将其中的人民币17906.36元为赵某、关某代缴税款,将其中的人民币68万元交给被告人倪刚,余款人民币70万余元占为己有。

5

(2019)川0113刑初305号

虚开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董汝城、张高峰、陈善睦、陈善路、许先晓作为大港置业公司管理层,在大港置业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与施工方签订结算金额不同的大小合同(即“阴阳合同”,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按照大合同转款,以小合同结算,让施工方把多收到的钱转到公司指定的账户,再由这个账户打回公司指定的账户里面)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设立“账外资金”。此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

6

(2019)甘0982刑初92号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被告人李德江为敦煌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张某分别为公司会计、出纳。被告人李德江为偷逃税款、方便使用公司资金,指示任某、张某按其要求向公司房屋承租户分合同内租费和合同外租费两部分收取房屋租赁费(“阴阳合同”),并将收取的合同外租费私自设置账外账进行管理、收支,未记入公司账簿,私自设立的账外账由张某具体保管、管理,任某进行监督、记录。

3.阴阳合同所涉罪名分析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完善拓展“税收法治体系”,多部税法即将正式施行。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下,税收规范化将成为企业发展必须加强的关键重点,而企业税收风险涉嫌刑事犯罪多发于逃税罪,故下文将着重对该罪名进行分析。

逃税罪:刑法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客观要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要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

法条要点解读:1.无论是构成逃税罪的数额还是判处罚金的数额,本条只是作出原则规定,具体数额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通过司法解释规定。2.本条第4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为无罪,而非有罪无刑,但必须同时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罚款),且该规定仅针对初犯者,若五年内曾因逃避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如果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逃税数额和比例,则仍可作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8年,范冰冰偷逃“天价”税款也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的就是本条第4款的规定。3.对于逃税案件,税务机关先予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案例

东方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土进等逃税罪

(琼9007刑初239号 东方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09年4月,被告人卢运波、倪土进以合伙建房的方式筹建恒和家园小区。2010年1月5日,卢运波以其妻子全某的名义与倪土进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东方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宾馆及物业管理、土地开发、建筑材料产品销售。2010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倪土进担任恒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1日至今,全某担任恒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恒安公司成立后继续开发、销售恒和家园小区住宅。2009年至2015年期间,恒安公司以单价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出售恒和家园小区的住宅。为逃避缴税,卢运波、倪土进等人收到业主以现金、转账方式交来的部分购房款后未存入公司账户,并与业主签订销售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虚假合同,利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以少申报或者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检查、核定,恒安公司以虚假合同、凭证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5948983.70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东方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纳入库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倪土进、卢运波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行为人卢某、倪某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采取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降低销售额,其中“阴合同”以1580元/㎡至3600元/㎡为销售单价,而“阳合同”以1300元/㎡至1400元/㎡为销售单价。因此认定案件是否构成逃税罪,可根据申报缴纳税款的交易额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进而产生未缴、少缴纳应缴税款的结果来进行判断。本案中卢某、倪某行为符合虚假申报的属性,且在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额后仍未补缴,故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四、合规建议

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因为疫情影响而不断增加的线上办公模式,使得税务机关能够利用网络和信息的共享对企业数据进行互联互通,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依托大数据发展的便利,税务机关加大了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部署,这使得数据愈发精确、信息愈发透明,企业也面临着更严格的考验。因此企业要想长久顺利的发展,就必须构建和完善企业的税务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税务合规的防微杜渐功能,防止公司因逃税而遭受刑法规制的风险。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对税务风险的识别、预测和判断,税务风险控制和防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点控制责任矩阵,并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分工到人。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整体规划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分析税务风险程度。针对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应依据企业的基础财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其次,重视财务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对于企业的税收缴纳来说最为直接和关键,在日常报销中,明确责任,严格审批。业务部门对报销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依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复核并办理付款。报销单据需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严格杜绝与经济业务事实不符、填写不规范等发票进行报销,保证日常报销的发票合规合法。

最后,对于涉税事宜,企业要认真应对,避免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逃税罪的条文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若企业的确实施了有关逃税的行为,那么在税务机关追究企业行政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从而以行政责任的积极承担阻却刑事责任的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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