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8:20:25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介绍
1、那是2020年1月普通的一天,二狗开着他那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245国道,晚上19时许,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大爷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80岁的王大爷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二狗全责,王大爷无责任。事故车辆是二狗挂靠在开心公司的。
2、王大爷被送医治疗,3月出院,6月再次入院,8月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休息三月,大部分护理依赖,优质蛋白及富维生素饮食……可到上级医院或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98447元、开心公司垫付46937.29元元。
3、2021年2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大爷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2022年3月,再次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大爷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4、经查,王大爷居民(征地农转非);王大爷的儿子王小二(1976年5月出生),二级肢体残疾。事后三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
5、王大爷依法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二狗、保险公司、开心公司赔偿以下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腿部皮肤美容修复费,轮椅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总计大约28万元左右。
6、原被告4方如期参加的一审庭审,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认定情况如下:
6.1、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属实125,351.39元;
6.2、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包括后期融合术费50000元,腿部皮肤美容修复费,美容修复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待实际产生后可另行主张;
6.3、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4,020元(住院134天×30元/天);
6.4、营养费:结合伤情,酌情认定为4,020元;
6.5、护理费:结合住院病历、医嘱、鉴定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意见,该院确认其护理期为180天,按164元/天的标准计算,该院确认护理费为29520元;
6.6、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9级和10级以及评残时的年龄79岁,按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标准,该院认定该项费用为40,165.65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鉴于王大爷受伤时其本人尚需要子女的扶养,故其儿子王小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6.7、轮椅费确认为3,900元;
6.8、鉴定费确认为1,800元;
6.9、交通费院酌情认定为1,600元;
6.10、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情况该院确认为6,300元;
6.11、核酸检测费不予支持;
6.12、车损500元;
6.13、资料费,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上述费用共计267,177.04元。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庭审中,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8、就医期间,王大爷的医疗费包含自费部分,根据开心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双方未就扣除自费药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申请对自费药比例进行鉴定,该院酌情认定扣除自费药的比例为10%。该医疗费中的自费药为12535元(125351.39元×10%),该部分由开心公司承担。
9、扣除自费部分后,254642.04元没有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予支付。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二狗在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超载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故其要求在商业险内免赔10%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述合计账目品迭后,判决保险公司还需向王大爷支付剩余费用121,792.75元。向开心公司支付垫付款34,402.29元。
10、一审判决后王大爷和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王大爷认为,1.一审法院将134天的护理费21,976元漏判;2.自己的儿子王小二的生活费26,635元应得到支持;3.自己的皮肤修复美容费1,000元应得到支持;4.治病的交通费有发票5,700元应支持。
11、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可王大爷的伤残等级,又认可踝关节融合手术,证明其并未治疗终结,判令我司承担踝关节融合手术费用50000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小二的残疾证并不能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王大爷自己都八十多岁了,应由其他子女扶养。皮肤不需要修复,不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
12、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上述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王大爷的护理天数应如何认定?2、王大爷的被扶养人王小二生活费是否应得到支持?3、王大爷的腿部皮肤修复费、交通费等应如何确定?4、王大爷的后续治疗费5万元是否应支持。
13、二审法院逐一回应:1、一审法院结合住院病历、医嘱为基础证据,鉴定意见确认任某1的护理期为180天,有充分事实依据,并无不当。2、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大爷已近80岁高龄,其本人需要子女赡养,其儿子虽是二级残疾,但王大爷未提交证据证明成年的儿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残疾儿子不属于被扶养人,故生活费,不予支持。3、王大爷主张皮肤美容修复费1,000元,该项不属于医疗和医嘱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提交的5,000元发票连号,没有实名,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法院酌情确定1,600元交通费并无不当。4、原审法院依据医嘱、出院证明,确定王大爷的后续治疗需后期融合术费5万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上诉提出的不应支持后续治疗费5万元理由不客观,不合理,本院不予采信。
14、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交通事故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民法典》
4、《民事诉讼法》
三、律师说
1、近期很多咨询交通事故纠纷相关,然后就说分享个案例给大家参考。具体到个案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伤者来说,若无法和赔偿责任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车主,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同时根据个人情况投保商业险。
2、本案中,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是属于连带责任,若二狗是开心公司的员工,则最终责任就是开心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比如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3、交通事故纠纷,只要是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送医,不得出现逃逸推诿及其他违法行为,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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