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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6 08:43:41来源:法律常识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10大注意事项以及“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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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善Talk080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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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的彭博才律师。今天我想就对被告人的庭审发问技巧和大家进行交流,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做好被告人的庭前辅导工作,让庭审发问更有可控性

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是刑辩律师的规定动作,会见时辩护人可以将在庭审中要问的问题列举出来,让被告人先逐一回答。被告人的答案如果与事实不符,可以纠正他,以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如果过于冗长,可提醒他要简洁明确,以节约庭审时间;如果偏离主题,可告知他要切中要害,以便合议庭清楚其观点。这样提前做一次彩排,可以让庭审发问更有可控性,不致于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但要注意的是庭前辅导时不要直接告诉被告人某个问题应该怎么回答,更不能教唆被告人作违背事实的辩解,这样做存在执业风险。下面我想举个例子说明庭前辅导对庭审发问的重要性。

我曾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有九名被告人。阅卷后,我发现我的被告人和另一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都翻供,公诉人在向法院提量刑建议时没有给两人认定坦白。其实同样的案例在武汉已经判了好几起,构成犯罪没有争议,但我希望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得以认定,从而得到从轻处理。

在庭前辅导中,我先说服了被告人认罪,然后将庭审中要问的问题逐一抛给他,他都如实回答。

庭审发问时,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有所反复,现在庭审中你是否愿意如实供述?”被告人回答“愿意”,给合议庭留下了很好的第一印象。

接下来的问题就像之前彩排的那样,我问他答,整个庭审发问非常流畅,因为他知道我要问什么,我也知道他会怎么回答,最终我的被告人被认定坦白。

另一名辩护人不知道是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还是庭前没有沟通好。他发问时一直得不到他想要的答案,被告人对很多问题都说“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我记得他当时非常着急,恨不得自己替被告人把答案说出来,最后公诉人提出了抗议,庭审发问被审判长制止,最终他的被告人没能被认定坦白。

二、庭审发问时要为被告人提供心理支持,给予其应有尊重,消除其紧张情绪

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当被告人,尤其是在公诉人的一轮凌厉攻势后,再来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难免会紧张,容易答错或答不上来。

辩护人在发问时可以先说“XXX,我是你的辩护人,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你不用紧张”。这样能给被告人一种心理暗示“你不是一个人,我是你的辩护人,我是站在你这边的”。

如果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卡壳,可以提醒他“你不用着急,慢慢回忆”等等。

辩护人在庭审发问时要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尊重。公诉人发问时往往是义正言辞地说“被告人XXX,本公诉人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何如何……”

辩护人在发问时应该尽量去掉“被告人”三个字,可以直接称呼他的名字,也不要对被告人称呼自己为“本辩护人”,可直接称呼“我”。这样可以体现我们和被告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而不是居高临下。以上这些做法有利于消除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下面我想举一个反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有一次开庭时,我看到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其发问是这样的,辩护人说“被告人XXX,本辩护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说完之后还补充了一句“你站起来回答”,被告人当时本来就很紧张,然后“噌”一下从椅子上弹了起来,弄得审判长都觉得不太合适,对被告人说“你还是坐着说吧”。

三、庭审发问要有目的性,能为辩护观点作铺垫

庭审发问时,辩护人应当根据辩护观点来设计问题:(1)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就多在案件细节上下功夫,让合议庭觉得案件事实确实存在疑问;(2)若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就多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设计问题;(3)若认为其构成自首,就多询问他的到案经过等等。

庭审发问并不是问的越多越好,也不是问的越多被告人或者家属就觉得律师越厉害,不要漫无目的地发问。

还是在我前面说的那起电信诈骗案中,有一名辩护人向被告人问了很多问题,但目的不明确,审判长就直接打断他,并问他“你问了这么多,你想说明什么”,他跟审判长解释了半天,最后审判长不置可否。

四、对多名同案被告人发问时,可先从最有可能给你答案的被告人问起

我个人认为庭审发问最重要的就是可控性,我们清楚自己的被告人会怎么回答,但不能确定其他被告人会如何回答,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发问,以防从他人口中说出对我方不利的证据。

但在有些案件中,我们又需要从其口中得出有利证据,比如在自己的被告人说没有参与犯罪而其他被告人的庭前笔录又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庭审发问让其当庭明确。这时需要对多名同案被告人进行分析,判断谁最可能会给你想要的答案,然后先对他进行发问,其他人基于从众的心理基本都会跟着他说,有些人甚至都不会去思考,尤其是在自己对该事实记忆模糊的情况下。

以一起涉黑案为例,我的被告人和另三名同案被告人被指控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一起强迫交易案,另三名被告人分别是组织、领导者A和参加者B、C。

在庭前笔录中,A不承认实施了强迫行为,也没说谁在场;B说当时在场的有他,还有A和C,没有明确说我的被告人是否在场;C说A、B和我的被告人都在场,且我的被告人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强迫行为,但其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该供述系侦查机关拿着被害人的笔录让他照着说的,还承诺给他取保,不过他以及他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了。因为B在庭前笔录中没有明确我的被告人是否在场,先问他有较大不确定性。

如果先问C, C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并且他本人犯罪情节较轻,有可能会改回庭前供述来争取从轻处理。

于是我选择先问A,因为A是组织、领导者,虽然被抓,但在庭审中对其他被告人还是有一定影响力,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我的被告人确实不在场,而A与我的被告人有亲戚关系。

我对A发问后,A给出了我想要的答案,接着问B,B重复了A的回答,当我问到C的时候,我感觉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但审判长制止了我,理由是C的庭前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已有定论,不要再重复发问。不过最终我的被告人还是被判了有罪,合议庭认定的依据是被害人和C的笔录能相互印证,尽管我的被告人、A以及B都能证实他不在场。

以上就是我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因为时间关系,分享的并不全面,并且我执业时间不长,说的可能比较浅显,希望聂律师和李律师能给予补充或指正,谢谢大家!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10大注意事项以及“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 举例说明

大家好,我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聂义明律师。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做到“精准发问、规范质证、专业辩论”,可见法庭调查中“法庭发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针对庭审发问这个主题,今天我将分享四个内容:一是法庭发问四个基本概念;二是法庭发问的律师思维;三是法庭发问应注意的十大事项;四是法庭发问,怎么用好“反对”权利。

一、法庭发问的四个基本概念

1、法庭发问对象

辩护律师发问是法庭调查阶段辩护权的重要权利,一般发问对象分为:1、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3、被害人;4、证人;5、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

2、交叉质证

当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证人进行直接质证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也就是控方证人控方先问,再由辩方发问;辩方证人由辩方先问,再由控方质证。

3、诱导性发问

在法庭发问中,被提及最多就是诱导性发问,诱导性发问是指任何在提问问题中向证人暗示提问者所期望的答案的问题,也就是问题的答案已经包含在提问中。

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问被告人:“在车祸发生前你一直小心开车并没有超速,对吗?”显然,这位辩护律师的发问,是一个明显的诱导性发问。这样的发问方式会遭到控方或法官的反对和打断。

4、“封闭性问题”和“开放性问题”

封闭性问题是指证人对问题只能回答是、不是,有、没有的问题;开放性问题是指证人对问题可以展开陈述。

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发问:

你有没有从他口袋里面拿出钱包?

答:有或没有。

你是怎么从他口袋里面拿出钱包的?

答:我用手直接拿的或者我用夹子夹出来的等。

第一个属于封闭性问题,第二个就属于开发性问题。

二、刑辩律师法庭发问应有的思维

每一位刑辩律师在草拟发问提纲时,都应该思考6个问题:

  • 我们为什么要发问?

  • 我们问什么?

  • 怎么问?

  • 如何避免发问失误?

  • 如何避免诱导性发问?

  • 不能触碰发问的底线。

三、法庭发问应注意的十大事项

1、熟悉案卷,吃透案情

所有的发问都是围绕案情展开,问题的内容来源案情。因此必须要熟悉案件,吃透案情。否则就会出现一些在案卷中已经明确证明的事项,而辩护律师还不知道并且通过发问查明。如果律师这么做了,就会遭到控方及法官对律师专业性及认真负责态度的质疑。

2、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在庭前会见时充分沟通,确保被告人知道你问题的内容和发问的目的。

3、拆分事实,一次只问一个问题,问题应该精准、避免长句。也就是说,一个反问应只包含一个问题。

例如,在一起正当防卫的故意伤害案中,问被告人,你看到被害人拿着刀在做什么,你又在做什么?

这个问题既要被告人回答被害人在做什么?又要回答自己在做什么?很明显不利于固定案件事实,这种情况我建议应该直接分开为两个问题问,以使我们的问题精准。

4、不问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对答案要有预测

在发问过程中,尽量不要问自己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因为发问是通过问答揭示案件事实,一个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会导致发问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发问失败。

5、对己方证人用开放性问题,对控方证人用闭合性问题

根据前述的概念,为确保实现“问而知其所答,答而为我所用”的目的,对己方证人用开放性问题,可以让其更多的说明案件有利的事实。对控方证人用封闭性问题,可以避免其长篇大论进而对己方形成不利。

6、发问应问事实,不要问观点

法庭调查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因此,发问中应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发问,避免去问“观点性”的问题。比如:不要去问你怎么看?你觉得怎么样等问题,观点问题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作答。

7、发问应以重要的问题先问为原则,切记过多铺垫

建议对发问问题采取“组”的方式编排,比如:我有几组问题向你发问,第一组:……;第二组:……核心重要的问题要先问,非核心和重要问题不要铺垫太多,因为法官都是专业人士,你的问题他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意思,过多铺垫影响庭审效率,容易被法官打断。

8、发问过程中,适时进行小结,并提醒书记员记录

在发问过程中,可以根据回答,对事实进行梳理和概括,适当进行小结,并提醒书记员记录在案,确保庭审笔录有所记载。

9、永远不要说“最后一个问题”

在发问过程中,因为在交叉询问以及多被告人案件中,你问完了,后面还有其它的辩护人或控方发问。有可能针对后面的发问,你需要追问,因此当自己发问要结束时,应向法官说“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出现需要追问的情形,则可提示审判长:“我需要补充发问。”

10、发问语言接地气,注意发问礼仪,不要和被发问人争论、辩论、纠缠

发问的语言应以被发问人能听懂能理解为主,尽量减少法言法语。比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罪中,问“贩卖的淫秽物品是你的吗”,肯定没有“贩卖的黄色录像带是你的吗”容易让人理解。

同时,注意发问礼仪,发问语气应平和适中,手上不要出现转签字笔、捏话筒等小动作。在被发问人情绪不好时,不要争论,特别不要出现前段时间某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在庭上争论甚至训斥当事人的情形。

四、法庭发问用好“反对”

1、反对提出的方式

  • 要及时

提出反对的时机应当在控方发问完毕,证人、被告人回答之前,直接提出反对;更甚者,要在预感到控方发问目的时,待控方发问还未结束,就提出反对;更为紧急时,辩护人可以直接告知被告人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控方的发问。

及时的作用在于,一是避免被告人、证人的回答被法庭记录;二是为被告人和证人提供心理支持。因为当时证人和被告人是有很大的心理压力的,及时的反对能够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

  • 要正确向合议庭说明反对的理由

辩护人在及时的反对之后,需要向合议庭正确的说明反对理由以获得支持,而反对的理由需要我们掌握反对的根据。如在反对完之后,赶紧对审判长说“审判者,对方是诱导性发问。”通常,当审判长说“请控方注意自己的发问方式”,就是达到了比较好的“反对”效果。

2、反对的根据

  • 诱导性问题

诱导性问题是指在提问的问题中向证人暗示提问者所期望的答案的问题,简言之,就是问题中已经包含了答案。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例如,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向被告人发问:

控方发问:“你是不是用石头砸死了被害人?”

辩护人:“反对!诱导性问题!”

显然,这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问题中已经包含答案。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固定的方法识别哪些问题构成诱导性问题。诱导性问题与发问常用的封闭问题容易发生混同,辩护人在具体发问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

在对证人的发问过程中,诱导性问题将导致证人按照发问人的期望作出回答,而不是自己对知悉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发问中,属于被禁止的发问方式。

  • 误导性问题

所谓误导性问题,就是被告人、证人不作对自己不利的承认,就无法作出回答的问题。

例如,在一起虐待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殴打了自己的妻子。

控方发问:“你还殴打你的妻子吗?”

此时辩护人应该及时反对,因为这是属于误导性问题,被告人从未殴打过自己的妻子,怎么能问“是否还会殴打其妻子”。

  • 复合问题

例如,在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中,控方对证人发问。控方发问:“你听到喊声并且看到有人从房间里跑出来了吗?”

此时就要反对,因为这就是复合问题。这种问题形式上看只有一个问题,但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需要证人做出两个或以上的回答。这个问题正如前述,我们辩护人在提问时也要注意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因此,对上述证人发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问:“你听到喊声了吗?”

答:“是的。”

问:“你看到有人从房间里跑出来了吗?”

答:“是的。”

  • 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发问

发问未围绕案件事实,一般表现在于控方的问题过于宽泛,让证人不知如何回答。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例如,在一起银行抢劫案件中,控方对证人进行发问:

控方发问:“案发当日,银行周围的情况怎样?”

辩护人此时也要提出反对:“反对!与案件事实无关!”

因为该问题和案件事实无关,即使反对之后控方会向法庭申辩,认为该发问和案件有关系,那么最起码也从气势上对控方形成了一种力量。

  • 问题不明确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控方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控方:“斗殴发生前,酒吧里的气氛怎么样?”

辩护人:“反对!问题不明确!”

发问的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同时,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应“问事实,而不问观点”。要求证人进行猜测、评论、推断的问题,都会被反对,刑诉法规定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问题重复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讯问被告人。检察官盘问案发当晚被告人身处在何处。被告人声称一直在自己的母亲家中看电视。

控方:“请再讲一次,案发当晚你在什么地方?”

辩护人应该及时提出:“反对!问题重复!”

以上只是反对的方式和根据,同时也是辩护人在发问过程中应予以避免的发问方式,应为控方同样会以此种方式和理由对变化人的发问进行反对!

我的分享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10大注意事项以及“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 举例说明

晚上好,我是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李文律师。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任何技巧都是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否则只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任何技巧的使用并不是绝对的,是建立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庭审实况、证人的特点以及公诉人的询问内容综合运用,灵活多变,如果只是一味的生搬硬套,千篇一律的使用,反而适得其反,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一、询问方法

1、用语简洁

简洁的用语便于证人理解辩护律师的发问,以简单字、简单句为原则,每次发问基于一个事实为基础,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要对案件做到胸有成竹,直奔主题,切中案件本质。

2、系统连贯

依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发问,有条理的询问有助于法官分理解,并且连贯性的问题可以有助于证人回答的内容符合一定的逻辑性。

3、设计开放性问题

辩护人在询问过程当中采用封闭性询问,难免会被扣上诱导性发问的嫌疑,从而证言可信度降低,同时也极易受到控方和法官的反对,影响辩护的整体效果,从而采用开放性问题,可以使证人在自由陈述事实的过程中解答辩护人提出的问题。

4、防堵反询问

完美的主询问不仅要“立”,还要“堵”。因证人开放性问题的回答不受限制,辩护律师要对证人的回答做出预判,谨防证人过分演绎做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

5、保护本方证人的情绪

庭审发问时针对不同的证人,要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发问方式,充分照顾证人的情绪,细节上控制,可以增强证人的庭审理解能力和陈述能力,从而准确连贯的叙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二、反询问的方法

反询问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引出对己方有利的观点,否认或者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选择安全性问题,避免无把握问题,问己方已经知道答案或者答案在己方控制范围内的问题。

1、主控证人回答

针对证人不确定,不自信的回答,利用证人担心自己提供错误信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愿被看上去毫无作用的心理,向证人施压,并针对证人不确定性的回答,直接要求其正面回答问题,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向庭审揭示,切勿与其争论原因。

2、合理设计问题结构

反询问的问题结构尤其重要。合理设计问题结构,有利于控制证人的回答,避免发问涵盖范围过大而使证人的回答失去控制,也有利于隐藏辩护人的发问目的,使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陈述有利于辩方的事实,或者暴其自相矛盾违反常理之处。

3、适度使用诱导询问

由于诱导性问题对被询问人有暗示作用,能够左右被询问人的回答,或者被询问人对诱导性问题的回答本身即意味着被询问人承认了辩护人预设的观点。经法庭准许,辩护人可以对被询问人适度使用诱导性反询问。因对庭审中受到惊吓或者表达能力有所欠缺的证人,采用一般的询问方式,难以被理解并清晰地表述。

三、质疑证言真实性的方法

1、揭露询问法

揭露询问法,又称横向揭露法,是指辩护律师将证人针对同一事实的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横向对比,或者将证人当庭前后不一的证言进行比较,得出其中某一证言为虚假或者前后证言均为虚假的结论,以使法官对其证言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进而排除。

2、归谬询问法

证明证言不可信的一个最显而易见的方法即是指出某一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归谬询问法意在将证的当庭证言中违反常理、不合逻辑的部分归纳起来,揭示其荒谬之处,进而指出其证言为虚假。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设计此类问题:

其一,感官认知。某一过程发生的时间长短、与证人空间距离的远近、所处环境的光线强弱,是否足以导致证人无法准确认清事实;证人是否处于紧张或兴奋状态,该状态是否足以影响证人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其二,记忆规律。一般人对事件细节的记忆,会因为距离事件发生时间变长而受到重大影响,难以把事件的真实细节与从他人处听闻后自己想象的细节区分开来,特别是与被告人有利益冲突的证人,会主观性的渗入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演绎成分。辩护律师需要通过交叉询问指出证人已经忘记或者记忆混淆的事实。

其三,认识能力。对于涉及一些专业技能案件,证人是否具备理解有关事实的能力。

3、避实就虚法

辩护律师在询问时避开案件焦点事实,看似只询问与案件无关问题,但实则句句与案件有关。避实就虚询问法可以与前述两种询问法结合使用,也可以作为证人对立情绪较大时的变通策略,旨在缓和询问气氛,降低证人对抗心理,避免其揣测辩护律师的真实用意。

4、牵连询问法

牵连法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地考虑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从而达到削弱证言可信度的目的。牵连法是对以上三种技法的补充,要求辩护律师对询问内容有全局性的意识。通过发问以了解证人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对被告人有成见、偏见,或者与被害人存在亲属、朋友关系等具备歪曲事实的动机;证人是否存在酗酒、吸毒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认知能力的情形。多用于鉴定人资格的发问。

今天的此结束,谢谢大家!

(TIPS:李律师关于《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与技巧探讨》的研究见次条)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10大注意事项以及“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 举例说明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10大注意事项以及“反对权”的正确使用 |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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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戢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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