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8:47:03来源:法律常识
从游戏直播到娱乐直播,再到电商直播和教育直播……越来越多的行业加入到直播行列当中。近两年来,理发直播也成为了众多理发师的“心头好”。
近日,“女子剪发被4部手机对着直播”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市民周女士反映,自己剪发时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对其进行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却遭到拒绝。该理发师还表示:“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未经他人允许对他人进行直播是否构成侵权?权利受到侵犯后当如何处理?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他们均表示,在没有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理发师对顾客进行直播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消费者可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对方拒不停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日前,记者上午11时在某短视频软件内输入“理发 直播”字样,搜索到的结果就达上百条,其中正在理发店进行直播的账号就有30多个:为老人理发、为儿童理发、为青年人理发,卖梳子、卖剃刀、卖护发精油……各种相关直播纷繁复杂。
“直播+带货”
成理发直播“主流”
“家人们、宝子们走起来,还有20分钟!”某主播向粉丝们拉票的高亢声音在直播间内不断萦绕,而在屏幕分屏的另一边,是一位理发师在为顾客进行理发。
在众多的理发直播当中,能够有专门的主播进行直播的并不多,只有粉丝数量较大,直播间人数较多的“大主播”才有实力去做,大多数理发直播则是理发师自己边理发边进行直播,在屏幕前能够与粉丝互动的也较少。
但无论是卖力吆喝的“大主播”,还是默默不语的“小主播”,一般都会在直播间货架上摆上需要带货的产品,包括梳子、剪子、电推子、护发精油等与理发相关的产品。有的理发师会与直播间的粉丝互动,也有的只是在镜头前默默理发。
记者观察多个理发直播间发现,进行理发直播的机位并不全部都是正面,有的直播画面是距离顾客三五米的侧前或侧后方,有的直播画面则是有人拿着手机跟随理发师的步伐在不断移动。而那些位于顾客侧后方或正后方的直播,理发师几乎没有他们有任何互动,因此,如果该理发师没有与顾客沟通,则顾客也很难在现场发现此时的理发画面正在网络上被直播着。
未经允许直播消费者
已构成侵权
“进行直播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流量和一种商业上的宣传,获取流量也是为了能够获得商业利益。”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举认为,如果理发师在直播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了对“肖像权”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瑛认为,个人的身体特征也显示了个人基本信息,比如一个人的面部经常会作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当面部信息未经个人允许被上传至网络端,可能会增加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理发直播若为获取流量
即属于商业行为
“直播不一定每一场都能够带来经济收益,但是却能够带来流量。”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春兰分析称,流量现在来讲也就是经济效益,虽然目前暂时没有办法直接量化,但是如果理发师直播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流量而直播的,那么该直播行为就属于一种商业行为。而民法典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删除,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除以营利为目的外的其他侵权类型,如擅自传播他人的裸照、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在互联网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侵权与否
不应以“观众人数多少”判定
前文提到的对顾客进行直播的某理发师回应,当天周女士来剪发时,其直播间里只有十几个观众。“根本就没几个人能看到她。”
“对于直播间里当时的观看人数,不应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向春兰律师解释,只要通过公开途径、对不特定性对象实施的这种行为,在没有经过别人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涉嫌侵权的。“可能进入直播室的账号只有十几个人,但是这十几个人的身后是否有很多人在一起看呢?这也说不准的。”
张瑛律师同样认为,如果直播的画面通过平台播放出去了,就应该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不是以播放的数量和直播间的人数来进行判断。她解释,因为直播的观众是不特定的,只要公众点击进去就会看到,所以不存在“量”方面的要求,并非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判断赔偿标准。
刘鹏举律师建议,普通人在做直播时要遵纪守法,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直播,而为了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或者名誉权,当直播涉及他人时,需要经过对方的允许后才能进行直播,当别人明确拒绝时要及时停止自己的侵权行为;同时,不要在直播间里损害他人的名誉,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引起恐慌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一定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网络平台有义务
披露侵权人真实信息
“民法典也规定了自力救济的权利,在最初,受到侵权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张瑛律师表示,消费者若遇到理发直播,可以要求理发师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再进行传播。
她表示,如果理发师坚持进行网络直播,消费者可以在证据固定下来后进行起诉,要求理发师删除链接,停止侵权;若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消费者负面影响的,权利人还有权要求理发师赔礼道歉。
张瑛律师还说:“如果网络用户为了吸引流量,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侵权信息,而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准确信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平台),请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从而达到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
“以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去起诉的话,需要几方面的举证责任。”向春兰说,第一是侵权人的明确指向,第二是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则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第一、第二部分的举证比较直接,如拍照、录像等就足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了,但第三部分则不太好举证。所以在肖像权或隐私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中,有部分人会主张象征性的赔偿,最主要的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