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1:16:42来源:法律常识
合肥市民吴飞近日来到了合肥高新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他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合安高速有一段正在修路,除了严格限速之外,一服务区也临时关闭,达不到高速公路的标准,但是还是收取了他75元的过路费。因此,他希望收费的单位能退还这笔过路费。
吴飞是合肥一名律师,他在起诉状上诉称,2019年7月14日19时,其驾车从合安高速安庆收费站驶入高速,当日21时许从合肥金寨路道口驶离高速,缴纳了75元道路通行费。
我驶入高速后,发现从马堰互通立交(庐江县境内)至方兴大道互通立交(合肥市境内)高速路段处于道路施工状态,全线限速80公里/小时,部分路段甚至限速60或40公里/小时,且该路段中未设置服务区,原本存在的丰乐服务区也暂时封闭。另因道路隔离挡光欠缺,导致晚间行车时对面车道远光灯直接对我的驾驶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吴飞称,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既然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就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上述所提服务没有达到标准,致使他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享受到120公里/小时的驾驶速度,在近51公里的道路中无法加油及休息,且因晚间行车对面车道来车的远光灯直视造成心理负担,没有正常的高速公路服务体验。
据此,吴飞认为该公司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未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服务,给他造成了损失。
吴飞起诉要求,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道路通行费75元。
据了解,7月24日,合肥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已受理此案。受理的程序是诉前调解,目前,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教授:
应充分告知
让消费者选择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吕英斌称,对于这件事应该看高速收费单位有没有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高速公路在收费的地方应该充分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司机,告知高速哪段路在修,路况是什么样子,通行的限速以及拥堵情况,告知消费者会出现的延时情况,以及服务区的关停情况。”吕英斌表示,“消费者接受,那可以正常收费,消费者不接受,可以选择其他线路出行。”
吕教授认为,高速公路修路是为了更好地供市民通行,修路是常有的事情,所以进行打折收费的方法实践起来难度大,“打几折,什么情况下打折,标准难以制定。”
律师:
根据合同法
应该减少收费
具有丰富消费者维权经验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海波律师认为,司机通过高速,缴纳通行费,实际上是与收费单位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讲究的是对等关系,一方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多少费用,而高速公路大段修路,造成限速、服务区关停、路况差等情况,实际上是降低了服务标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而提供了瑕疵服务,那么相应的费用也应该降低。“这就像物业服务合同一样,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上约定的质量,那相应物业费也应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