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临时有事找其他律师,律师刘宏伟简介

时间:2022-12-26 13:09:53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接单诉讼案件的每一个流程都要尽到谨慎义务,无论是代理一审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二审或再审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再审的利益双方都要确保在案件性质、备诉和法庭调查辩论的精益求精和一丝不苟。笔者是一位有着20年执业律师的“老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有着超高的胜诉率和当事人满意度,离不开代理案件的三个方面。

1、对案件性质研判准确:以诉讼案件提起一审为例(或申请刑事立案),代理人或辩护人必须对案件的性质和方向做出精准的判断,这考量着每一位律师的学院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律师实务经验,如果对案件“入口”性质研判失误和瑕疵?那就是南辕北辙既加大了案件的成本也导致案件的败诉,这是律师的大忌。


刘宏伟律师代理案件的三个方面

因此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的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对当事人第一次预约或当面求证是否接受委托时?要通过“听”“询问”和“看材料”的方式迅速对案件性质作出判断。笔者和一位医疗损害纠纷的当事人见面,通过该人陈述和阅读《住院志》《用药记录》《手术记录》发现**医院在该女当事人(患者)的初步和修正诊断没有问题:右乳房纤维瘤、双乳头内陷;医院给她的手术也没有问题、护理也坚持了“四查八对”,那么医院出现在什么问题呢?笔者仔细阅读了该女当事人提供的《用药记录》,在该记录的《临时用药单》中载明:女当事人在**时间右乳头有异味(炎症)但主治医师仍然给使用的是止血类的药。笔者就此作出准确判断:医方在对患者的用药阶段出现瑕疵,就右乳头异味的炎症应当使用消炎类的药品如阿莫西林、青霉素类、哌拉西林注射液等,而医方仍然使用止血类的药属于违背了用药原则禁忌症。这就紧紧抓住了该案的方向,案件最后协商解决。

2、备诉工作完善:准备诉讼,并做一些必要准备,比如收集证据。

备诉工作是律师代理案件进入诉讼前的准备工作,一个好的律师一定是坚决贯彻流程的律师,对流程的每一个过程不能有丝毫的马虎。而诉讼案件的备诉工作特别的重要,也就是诉讼前的“入口”,如果备诉工作包括案件方向判断错误、诉前证据收集出现遗漏、对管辖和时效出现误判;被告方答辩的问题和证据交换的问题出现疏忽,都会影响诉讼结果。


刘宏伟律师代理案件的三个方面

笔者作为知名律师每年的诉讼案件是海量的,但坚持一个原则:如果未结的业务在年度内消化不了(结案),在接新的诉讼案件时是万分的谨慎,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排期给多大的代理费也不接。在备诉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全面、客观、谨慎和细致,对原告的代理律师来说一定要考虑:案由、管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时效和证据,尤其是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及时固定或请法院调取,这都是备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在代理一起土地补偿案件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偷懒,因为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举证;原告只对事实举证,即使如此笔者在山东**的农民委托的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中,为了做好备诉工作带领助理16次克服交通遥远路途不便到农村现场勘查、踏勘测量青苗、地上附着物、耕地的四至;到政府机关所在地调取证据档案。正因为全面客观的备诉工作,从而使案件胜诉结案。

有备无患是一句成语,在律师界如此,在军事上也是一样:不打无准备之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三快一慢”:

四快一慢是指:准备要快,前进要快,扩张战果要快,追击要快,发动总攻要慢。

林彪有一句名言叫:思考、判断、定决心、下命令。思考、判断要慢,他能在地图前坐上几天几夜,这就是传说中的运筹帷幄之中。多考虑战斗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将一切问题解决于战斗之前。排除障碍以致战斗伊始就掌握主动权。稳、准、狠,战斗谋划期讲究的是稳,战斗打响了,就要直扑敌人,以最短的时间发动最猛烈的攻势,快速、准确地打击敌人,不给敌人喘息的机会,一鼓作气拿下,迅速打扫战场撤离阵地。它的精髓在于:敌明我暗,迅速出击,打完就走。始终处于不败一地。

林彪的战术,至今仍然书写于美国西点军校的教材中。

有备无患是一则来源于文学作品的成语,该成语最早出自于《尚书·说命》。

“有备无患”意思是事先有准备,就可以避免祸患(患:祸患,灾难);在句子中一般充当谓语、定语。

刘宏伟律师代理案件的三个方面

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是通过法庭审理来实现诉讼目的的。资深的律师都很清楚:开庭的时间是有限制和成本的,无论是己方还是诉讼对方,都要有个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针对性和准确性”的问题。切忌在法庭上控制不住情绪、发言抓不住要点滔滔不绝的长篇大论。作为代理律师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庭总结的争执焦点来举证和质证,从而用最概括的语言争取法官的支持。

在一起离婚纠纷的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有一句精彩的发言:原告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分居三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笔者做了更加绝伦的发言:原告诉称夫妻双方分居满三年以上虽然是事实,但《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却有着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感情破裂的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的评“分居时间的长短”来研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为《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释明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因此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简单的从“分居不过夫妻生活”来草率认定。因为夫妻之间的爱不完全是“性爱”还有更高层次的“情爱”和“理智爱”。

在一起合同纠纷的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律师紧紧纠缠在该《合同书》没有公司盖章这一“合法性”上,情急之下的笔者一句话让法官采信了己方的意见:本案的涉案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虽然由于仓促没有盖甲方的合同专用章,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因为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笔者的这一句话赢得了法官的支持。(作者系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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