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8:11:0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某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为帮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向张某1、武某夫妇索要债务,伙同张某2、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重庆市某某小区张某1的住房,由张某2翻入阳台,强行拉开阳台推拉门进入房内,再打开房门放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等人进入房屋内。
张某1躲在房间内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明确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2、李某等人应当采用合法手段收债,并要求孙某某等人离开张某1所住房屋,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等待民警离开后仍拒不离开。
期间,武某父母因不堪滋扰被迫搬离外出租房居住,张某等人还实施了更换门锁芯等行为逼迫张某1还钱,其中被告人孙某某滞留在该房屋至5月3日下午才离开。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张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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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