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9:04:50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执行人的处置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有的公司在收到败诉判决后为了逃避被强制执行,在法定的履行期限内即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而此时,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交了执行申请,后来被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已经注销,裁定终止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该如何办理呢?
二、处理方案
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进行听证:
①若未进行清算,可请求裁定追加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②若进行了清算程序,可请求裁定追加无偿接收注销公司的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为执行人,执行有关裁决对债权进行清偿。
若该公司未进行清算程序或清算程序中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被执行人可向法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该滥用人格之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有关法律法规
1、注销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注销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才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公司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按比例分配于股东。
根据我国《破产法》有关规定,公司员工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其具体清偿顺序为: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注销的法律效果: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律人格不再存在,相当于自然人死亡,无法执行裁决。
3、追加执行人:
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适用程序,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司法判例
1、法院同意追加执行人请求:
①李燕与天津市方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案
(2015)西执字第623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方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申请执行人李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之股东杨宝珍、伊慧琪、伊慧英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三人名下财产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红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某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18)川15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法院判决旭源公司向翠屏农商银行偿还贷款,后旭源公司因吊销注销,法院认定红番科技实业公司与旭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判决追加红帆公司为被执行人。
2、法院驳回追加执行人请求:
吕明杰等 执行裁定书 (2020)京执监8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条件。本案中,高志英认为吕明杰、冯晓丹、庄宝庆作为置换家园公司的股东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故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1]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