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0:43:4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农村的房屋进行翻新修建,但是同时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一不小心就当地政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然后二话不说就将房屋强拆,那么,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王先生及其父母系某水库移民,上世纪九十年代,移民至该村落落户,在该处落户后,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王先生父母自建一栋当层面积为160平方米的两层土砖房。1991年,当地国土管理局向王先生的父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王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王先生因继承而取得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2017年6月,因为该房屋部分出现破损,且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已经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王先生不得不在旧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新修建。翻新修建之后,王先生便在该房屋内居住,直到2018年6月,当地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是王先生刚建好的房屋再次无法居住使用。事发之后,王先生向当地镇政府了解情况,并未得到有效地解决。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了解到情况以后,马上对案件情况展开了分析,律师认为当地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强拆行为。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镇政府边辩解称,当地某村民拨打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原告违规新建房屋,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前往现场调查了解,确认原告建房行为违法。原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镇政府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
律师观点: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如下观点: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前,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当地镇政府在查处原告王先生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案件中,未经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依法送达原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在未取得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以及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迳行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确认当地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在农村翻新建房,却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在农村建房或者翻修会存在法律风险呢?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不符合乡镇总体建设规划的,农民不可随意乱建;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民不能对旧房屋进行翻修;三、农民或他人不能在水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建房;四、在农用地上未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乱建房屋;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即使建设完成也会被强拆;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都是不被允许的;七、原有住宅已经被定性为属于违规建筑的,其翻修行为同样不合规;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给集体是不合法的;九、不超出宅基地的标准使用面积建设房屋。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即使存在以上几种情况,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强拆,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