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1:34:1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陶某是当地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其屡教不改,又触犯盗窃罪。2020年7月,陶某刑满释放,然而其出狱之后,由于身上现金不足,于是又起意盗窃。2020年9月某日,陶某携带其在网络上购置的作案工具来到林某的家附近,见林某家没有灯光,于是趁着夜色爬窗进入林某的家中,盗窃了林某家中的现金一千余元。后陶某认为林某家中财物较少,于是又翻墙进入林某的邻居黄某的家中,盗窃黄某家中的现金三千元。次日,陶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将赃款退还给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陶某出狱后由于贪求财物,购置犯罪工具计划实施盗窃。后陶某于深夜来到林某和黄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分别窃走财物一千元、三千元,故陶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陶某曾因触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内又犯此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家里本应该是最安全温馨的地方,然而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却将这一份安宁打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