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5:40:14来源:法律常识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的“相关”贷款信息当中明确载明:“担保方式:组合(不含保证)。”据此可见,在本案中,根本不需要担保公司的担保······
某借款人从来没有购买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也没有向某担保公司购买过其他服务,从来没有发生亏欠担保公司账款的情形,但担保公司却自2020年2月22日起,通过某支付机构长期、持续地从借款人的银行卡扣划资金,现已经累计扣划至59493元,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并且继续威胁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另外,借款人也从来没有授权过担保公司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但公司却三番五次潜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进行查询,明显侵犯到借款人的名誉权、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权。
服务费是保险费的2.36倍,是担保费的84.84倍。请问,你这家担保公司究竟为借款人提供了什么服务?
1.说是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服务合同,但迟迟不给借款人看,在这种情况下硬生生每月扣取担保费、服务费,这就是你提供的服务吗?
2.隐瞒真相、捆绑销售、强制交易,这就是你提供的服务吗?
3.恐吓威胁、盗取通讯录、骚扰亲友,冒充公、检、法、律等工作人员恶意催收,这就是你提供的服务吗?
如果说上述内容,就是你提供的所谓服务,那么除了这些“服务”,你还提供了哪些服务?!
如此“服务”,真是流氓口吻、强盗逻辑,说你是“套路贷”者的化身,说你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的爪牙,一点也不为过。
进一步说一下担保费的问题。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保证,但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的“相关”贷款信息(账户8)里面明确载明:“担保方式:组合(不含保证)。”据此可见,在本案中,根本不需要担保公司的担保,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所谓担保是虚假的,假此巧立名目(担保费、服务费等等),以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的目的。
总之,归结到一点,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上述种种行为就是消费欺诈,是“套路”,是“掠夺”,是侵犯名誉权、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权的违法行为,涉案担保合同根本不成立(不存在、没见过),即使成立也因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款人的本次函告要求是根据证据、事实以及《民法典》第157条、1029条、103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担保公司应予尊重。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权利声明函》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