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3:45:25来源:法律常识
陈某系浙江省温州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
2019年,陈某听说县政府准备进行城中村改造,其房屋可能要被征收。但还没等到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就收到了镇政府张贴在其家门上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xx县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你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在xx村搭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拍照、现场勘察记录等为证。现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否则将依法进行强拆。”
陈某收到通知书后,发现同村好多村民都收到了通知,和大家商量后,便决定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1.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陈某位于××村的房屋,没有办理用地审批和建设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2. 涉案建筑位于村庄规划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作为属地的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但本案中的行政行为,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1、 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镇政府仅提供了两张航拍影像图,但该影像图没有来源出处,且内容模糊,跟吴无法反映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更不能证实该房屋建设过程、建成时间等事实经过。
其次,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涉案房屋,并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从而形成认定事实的基础性证据。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 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在本并没有听取陈某的意见并认真复核,也没有依法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给陈某,违反法定程序。
3、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首先,镇政府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中,援引的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xx县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但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条纹,这不符合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其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无权以涉案房屋存在土地违法问题为由,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综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明显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