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1:25:4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成为了合法夫妻,婚后还生育了孩子,在2018年10月20日的时候,两人签署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协议内约定双方因婚外情或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付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商务酒店内有住宿记录,于是郑某将其告上了法院,郑某认为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根据之前签订的协议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等,酌情判定袁某向郑某支付5万赔偿金。
【律师解读】
《婚姻财产协议》通常被我们称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 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对于该协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承认该协议属于合法合同;或否认其具有合同的效力。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但仅是道德层面上的义务,并没有法律规定作出约束。也就是说,即便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这明显对无过错方十分不公平,而 忠诚协议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忠诚协议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具体化,使得无过错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有凭有据的索要损害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忠诚协议中的内容都可以得到支持。例如:婚后不允许与任何异性接触。这种约定明显限制了人身自由,属于无效条款,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还有一些协议虽然没有侵害到人身自由和权力,却漫天要价,也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净身出户”条款,明显对过错方不公平,甚至可能让他们的正常生活都受到影响,此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限制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额。
结合本案事实来看,郑女士的所求无非就是金钱补偿,并没有侵害另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力,应该认定为有效。但索要50万明显超出了其丈夫的能力范围,所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降低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