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1:54:01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中国人经济活动的增多,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起诉,而中国人在国外需要在国内起诉的,或者是自己被别人起诉,但是本人又无法亲自到庭的,一般就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代其参加诉讼。
在我国,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法院的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往往出于经济和时间上的考虑,选择在国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将《授权委托书》邮寄或者通过他人转交给其在中国委托的律师。
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另外提醒一点,除了《授权委托书》需要经过使领馆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公文书证是在国外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提交的证据涉及人身关系的,除了需要经过公证以外,还需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