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45:56来源:法律常识
老群和老益于1996年结婚,于1997年生下女儿小群,在小群五个月大之时,老群无故离家,直至2019年才返回家中。
此时,老群已50岁,其自认为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居住在镇敬老院,属于生活较为困难的人,遂要求女儿小群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经过多次沟通,女儿小群认为,母亲老群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也从未参与自己的成长,且自己家里都是农民,收入微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遂拒绝赡养老群。
于是,老群将女儿小群告上法庭,要求小群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那么,女儿小群是否需要赡养老群呢?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需要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老群现年50岁,尚未步入老年期,其虽然住在养老机构,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生活困难,故其要求女儿小群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未支持。
虽然本案老群要求女儿小群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就不需要赡养父母。
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未抚养子女等原因而受影响。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同样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因此,子女赡养父母不以父母抚养子女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法院认定女儿小群不需要尽赡养义务,主要是因为老群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并非因老群未对女儿小群尽抚养义务。
因此,父母未抚养子女,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仍然需要尽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但是,我国自古就有父慈子孝一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只有父母以身作则,才能家庭和睦,尽享天伦。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白梓入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