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8:00:25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利用反诉和抗辩?
(1)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反诉的提前有五个条件:一是要求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二是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三是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四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具体情形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五是反诉需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
而抗辩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可以成为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抗辩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目的是排斥、延缓或阻碍原告的权利。反诉与抗辩在法律性质、目的、提出时间、诉讼地位、法律效果、处理方式等均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反诉与抗辩的标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且具有独立的给付内容,应认定为反诉,法院应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提反诉的,对其主张不予处理并告其另行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1]
(2)反诉在工程质量争议的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发包人提出的“减少工程价款”就属于抗辩,不属于反诉,因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内容。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里的发包人诉请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则属于反诉;如果发包人以此为由请求减少、迟延、拒付工程价款,而未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2]
在工程质量纠纷的具体适用中,应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发包人诉讼中主张等作出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抗辩与反诉对于发包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影响
从表面来看,无论以反诉还是抗辩形式提起工程质量问题主张,都是发包人行使诉权的形式的改变,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其实不然,采取哪种形式可能将直接影响发包人的实体权利,有的甚至使实体权利完全丧失。因此,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发包人能否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实现保护自已实体合法权利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包括:
第一,发包人提起反诉必须向法院缴纳反诉部分的诉讼费,而抗辩并不需要缴纳,这就直接增加了发包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而通常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的时点大都选择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此时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请也往往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如选择提起反诉,则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或需要在短时间内向法院提起反诉的情况,但抗辩则不受这一约束;
第三,《民事诉讼法》对于反诉与抗辩提出的时间要求不同,反诉只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抗辩则可以在一审、二审的任意阶段提出;
第四,尽管《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反诉和本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实践中仍存在分开审理的情况,且反诉和本诉实质上为两个案件,因此无论是审判程序还是文件提交等都需要重复进行,当事人诉讼负担较重,而抗辩则必然在承包人提起的案件中一同审理,诉讼负担较轻。
因此,发包人应权衡选择通过抗辩还是反诉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主张,并提前在合同中就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和赔偿是否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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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1]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2]李俊晔、杜传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适用·关联规则·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