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56:03来源:法律常识
案由:行贿罪
案情简介:曾某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老板。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6月,S市建设交易管理中心组织某住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该项目进行评标前,曾某某找到S市建设交易管理中心的徐某某,请求其帮忙提供参与评标的入围企业名单。徐某某答应后,安排下属钱某参与上述项目的评标工作,并要求其将入围企业名单记录下来。钱某按徐某某要求照做,并将名单交给了徐某某,后徐某某将涉密名单违规告诉曾某某。曾某某为感谢徐某某的帮忙,给其送了五万元,徐某某再从中送给钱某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徐某某五万元作为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
争议焦点: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律师意见:1、曾某某向徐某某行贿五万元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案卷相关材料显示,该案仅有徐某某指证曾某某为获得评标入围企业的名单,向其行贿五万元,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曾某某一直否认有向徐某某行贿五万元。钱某虽有供述按照徐某某要求取得评标入围企业名单,并听徐某某说是曾某某交代的,徐某某因此给了他一万元。但钱某并不能证明曾某某是否向徐某某行贿及行贿的数额。因此指控曾某某犯行贿罪的证据不充足,罪名不成立。2、曾某某只是向徐某某提前了解入围企业的名单,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曾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曾某某并没有给予徐某某财物。因此,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