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7:19:1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本案是,父亲(张某)起诉儿子(张小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理由是自己被关押了,没有工资收入了,请法院支持他的请求。我代理张小某(儿子)。
因为张某被羁押,所以张某起诉意思的真实性是我首先提出的质疑,并递交了鉴定申请书。
除此之外,向法庭发表了如下意见(概要):
1、张某请求于法无据,法条上只有“老子应当养儿子”、“儿子吃不饱可以再找老子要”之类的法条;
2、张某拥有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多个,失去自由不影响收入。
3、如果张某的诉请得以支持,将违背基本人伦纲常,颠覆社会基本价值观。
以下是代理词全文,请各位斧正!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张小某母亲)的委托,指派姜同良律师担任原告张某与张小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张小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以及庭后递交的笔迹鉴定申请中,被告对“原告”虚假诉讼提出了完全合理的质疑,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以鉴定在原告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
公民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应当有边界、不得滥用。签名是否伪造是一个客观问题,签名一旦被伪造,国家审判权和司法资源即已经受到了不严肃的对待,构成了权利滥用。如果确实有人伪造了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名,那么即便原告事后的追认也无法补正本案提起诉讼时的不正当性。
被告认为,最好的方法是采用第三方的客观鉴定,而不是依赖于原告本人事后的主观表达。
(二)关于样本来源,据被告代理人其他渠道掌握的信息,张某刑事案件卷宗已经由检察院移交到了贵院,可以作为样本。理由如下:
1)该部分样本书写时间与原告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形成时间相同,都是在被羁押时形成;
2)该部分样本与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形成方式相同,都是在双手被束缚的状态下形成。
(三)被告于庭后及时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请法庭早日批准。
在确定本案的提起确属原告真实意思之前,以下意见的发表不意味着被告对原告起诉真实性的承认。
支付抚养费是原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重要内容。抚养费金额的大小是离婚协议中双方的自由约定,应当遵守。法律上也没有任何条文赋予原告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相反,只有被告请求上调抚养费标准的请求权。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指向了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原告义务,以及原告的履行情况,不能证明原告收入以及履行能力的重大变化。
1、原告举证证明了离婚三年以来,原告前两年共计支付被告N万元,但不能证明原告收入的重大变化。恰恰相反,原告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原告签署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以及原告完全具备履行离婚协议的能力。
2、原告被羁押不影响其稳定收入,没有丧失履行能力,不影响其履行离婚协议上的义务。
原告原本与父母一起创业,非普通的工薪阶层,其收入来源并不依靠工资收入,被羁押之后亦然。原告有固定资产多处,投资多家企业,收益稳定,并不因被羁押而受影响。即便原告因失去自由而收入变为零,也有大量的财产可以变现。
3、任何人不能因为违法而获利,法律不应纵容。
原告被羁押是因自身过错造成,与被告无关。原告不能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请求减少自己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尤其是原告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原告的过错不应由被告分担。
(二)原告关于被告迁至N市之外导致抚养费用降低的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享有迁徙自由权利,国家法律尚未限制,何况离婚协议。
原告主张欠缺逻辑,且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原告抚养费用有所降低。
2、离婚之后,物价上涨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实际情况是,原来抚养费标准的购买力相较于三年前已经大大下降,这才是离婚协议所基于的事实的重大变化,希望法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抛开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暂且不论,从人伦角度来说,原被告之间系父子关系,儿子的健康茁壮成长应当也是父亲的愿望。原告所称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原来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发生了变化,从普通的民事案件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重大变化。在此过程中,被告的母亲也不幸变成刑事案件的受害者。
孩子作为未成年人是无辜的,其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成年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不能减损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能将未成年人本身作为解决成年人之间矛盾的手段。
希望法庭能依据法律和事实,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出公正判决。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诉讼代理人:姜同良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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