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42:25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根据施工铭牌显示,XX路XX弄华富小区5、6、7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实施单位为至裕公司,施工单位为XX公司。
尹卫东被黄某介绍至工地工作。2021年4月22日下午,尹卫忠工地受伤,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并于2021年4月29日出院。后尹卫忠转入上海市青浦区上海禾滨康复医院继续治疗。
2021年8月13日,尹卫忠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实其与至裕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至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1)办字第2179号裁决书,裁决对尹卫忠的请求不予支持。尹卫忠对该裁决不服,
法院判决:驳回尹卫忠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其余诉讼请求;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