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9:05:0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一些女生咨询恋爱期间怀孕,发现男朋友在孕期提出分手,可以找男友要求哪些方面的赔偿?笔者查询了一些微信文章,发现有的文章说成年女性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其怀孕后如果打胎是不能要求男朋友赔偿医疗费的,有的文章又说女性因性权力遭受侵害,男朋友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到底男朋友应该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呢?笔者试图查询相关案例整理说明。
一、 男朋友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例
情况一:法院以男方违背社会公德的角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丁某和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并同居(判决书未见,新闻标题为“北京首例性权力案”),李某隐瞒婚姻状态称自己已经离异,和丁某同居期间,丁某怀孕并打胎,后发现男方并未离婚,怒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隐瞒婚姻状态和其交往,给丁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失,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情况二、以男方存在过错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吴某和罗某因为工作认识并恋爱(案号:(2020)粤****民初9443号),吴某恋爱期间怀孕,孕期发现罗某其实是已婚状态,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侵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隐瞒婚姻状况,使得原告与被告建立男女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继而导致原告怀孕,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因怀孕人流损害身体健康权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女方损失包括打胎费、护理费、亲自关系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 男朋友承担部分打胎费的情况
情况一:法院以公平合理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岳某和黄某2019年经人介绍恋爱(案号:(2021)陕****民初10152号),黄某向岳某家支付了10万左右的彩礼,两人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2020年初,岳某怀孕,但是黄某家算命后认为不应该要该孩子,岳某只得将孩子打掉,2020年4月,黄某提出分手,起诉要求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被告岳某为原告黄某怀孕,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给被告审理造成了伤害,故全额返还显示公平。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岳某依法适当返还黄某全部彩礼的60%。剩下的40%共计约4w元作为对女方的赔偿。
情况二:法院从公平的角度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打胎损失
基本案情:于某明知刘某有妻子还和其谈恋爱(案号:(2020)辽**民终11477号),于某恋爱期间怀孕并打胎,后期两人不和,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应当能够预见到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的后果,且进行引产手术最终仍需经过女方的同意。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引产是被告直接非法侵害所导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鉴于原告于某在妊娠中期实施了引产术、清宫诊刮术,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当给与原告一定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为受到“非法侵害”,原告的怀孕以及引产均是由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该院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和误工费。
三、 “打欠条”的方式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补偿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许某和周某2020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案号:2021鲁****民初8228号),2021年5月,许某发现周某在外有其他女朋友,双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此时许某已经怀孕,并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了,然后和周某商量要求周某支付打胎费,周某没有钱,给许某打了一个30000的欠条,并许诺每月支付2000,直至还款结束,后周某没有如期还款,许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打胎事宜发生纠纷,是涉及双方隐私的行为,却公然以款项补偿处理,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良好道德素质的宣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约定的“欠条”无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如果在恋爱期间女性怀孕并打胎了,女性可以得到的赔偿需要看男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男方存在过错的(如隐瞒婚姻状态),法院不仅要求男方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会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并赔礼道歉;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的,男女方谈恋爱是自愿,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男方承担部分损失,承担的比例在20%-60%左右;如果男方以女方打胎为条件打下欠条,这种欠条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是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