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9:26:31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法定程序是不能少的。而且最主要的是,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后能得到多少补偿的重要依据,因为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来拟定的,这点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评估环节,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评估环节中,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并非是由征收方选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私自选定的,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由于评估程序不合法,所以,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可能不合法。那么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收到征收部门送达的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评估结果不能反映出自己房屋或是其他地上附着物真实的价值,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注意了,一定要对评估报告认真查看,尤其是一些法定期限,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机会。
2、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后,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注意了,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时间均是10天,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在这个法定期限内申请或是鉴定。否则相关部门可能会视为你对评估报告或是复核结果无异议,而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核和鉴定后,如果仍然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评估结果仍然没有反映出房屋真实的价值,或是认为评估报告有遗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时,征收方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可以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大家是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还是收到补偿决定后,对补偿决定不服,那么都一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否则房屋很有可能会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