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0:05:16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点】
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某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行使了终止权,但因王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
被告:王某某
王某某从2004年8月25日开始在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工作,双方曾先后五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两次分别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及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4月30日,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书面通知王某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届满之日起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某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27日,王某某向葫芦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仲裁申请请求。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而本案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王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已终止,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依法不应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依法判决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王某某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起不为王某某补发双倍工资。
王某某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并未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向王某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书的同时向其明确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虽然王某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与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平等、公平、协商一致。现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续签,一方表示不同意,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未能协商一致,在这种条件下,王某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依法成立的。在双方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某在仲裁部门提出的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与王某某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起不为王某某补发双倍工资…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在最后一次合同期满后,双方是否应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且王某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尚未满10年,对于是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应看双方是否达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然王某某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在公司向其送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愿,但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合意,即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就不具备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某与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自2004年8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先后五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两次分别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及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王某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王某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应当为王某某补发双倍工资。
再审法院判决: (1)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3)连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以及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 (2)可口可乐葫芦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