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1:47:1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240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许云前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
身份证号:3401111980****1579
立案时间:2020-06-2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许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916.97元、消费手续费56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34.97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17日的利息为2980.01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许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34999.98元、分期手续费2717.43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716.8元及分期利息(截至2018年9月17日的分期利息为2498.17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许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云前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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