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2:01:5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文涛律师,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网络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常年顾问与合规风控、商事争端的诉讼与非诉处理
【案情概览】
犯罪嫌疑人Z某通过互联网为中间人W某招揽嫖客、获取佣金,被公安机关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关押至看守所。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文涛律师受托担任Z某的辩护人。
经会见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文涛律师初步分析认为:当事人Z某未直接与卖淫女联系,亦未参与中间人、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对接,其无从知晓中间人将其介绍的意向嫖客实际对接给了几名卖淫女、是否达两名以上的入罪标准,亦无从知晓其向中间人介绍的意向嫖客是否与卖淫女发生了刑法意义上的性关系。同时,根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论著中的刑法学分析,“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
综上,文涛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Z某的行为不构成作为介绍卖淫罪。
【辩护效果】
第一步:争取取保。犯罪嫌疑人Z某未经报捕、在刑事拘留30天期满之日取保获释。
第二步:无罪终止侦查。公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当事人Z某终止侦查,于同日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文涛律师辩护的当事人Z某终获无罪的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