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4:07:26来源:法律常识
一、原告陈述
2017年9月15日,x市x镇中心卫生院谭某平、施某对原告做了尺神经缝合术,为此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0条规定,谭某平、施某系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乡镇从事一般诊疗的独立执业,不能从事特殊诊疗,且两人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资格,所以,谭某平、施某对原告做尺神经缝合术系执业违法行为。
x市卫生健康局对谭某平、施某执业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x市x镇中心卫生院不具备尺神经缝合手术的设备、技术、条件和手术医师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而x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市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作出立即责令停止开展尺神经缝合术,对其超范围收治病人等执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原告观点
x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x镇中心卫生院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收治病人的答复》的行政行为和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益卫复[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遗漏复议请求。
三、被告观点
1、x市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原告递交的申请之后,组织人员调查了相关事件的具体情况,确认x镇中心卫生院无执业违法行为存在;
2、x镇中心卫生院的骨科项目是经过合法审核登记的,已经开设有三十几年,仅仅因原告一次医疗事故就否定其合法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x市卫生健康局已经充分的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事实给予了处理;
4、原告诉状中第3项是确认之诉,第4、5项是撤销之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上的“一案一诉”的原则。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郭某进因外伤到x市x镇中心卫生院诊治,该中心卫生院首次病程记录显示:“病人呈浅昏迷状态,左手前臂开见一条45CMXICM长皮肤裂口,伤口流血不止,深达肌层,无名指及小指活动受限,左手腕尺侧可一2X5CM长伤口,伤口流血不止,可见部分屈指肌断裂,深达豌豆骨周围。”。
根据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示的郭某进入院时的状况,应当判断为急危患者,因此,x市x镇中心卫生院针对原告郭某进的诊疗活动,属于急救。
x市x镇中心卫生院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诊疗科目包括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学。
案涉x市x镇中心卫生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即清创缝合术以及手术过程中肌健、血管周围神经断裂吻合属于二级范围内的手术,x市x镇中心卫生院未超范围收治病人。
关于案涉两名执业助理医师是否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执业的问题, 案涉两名执业助理医师,系在x市x镇中心卫生院执业的助理医师,当时,原告郭某进入院时,情况危急,需要立即救治,故不存在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
关于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了听证会,组织x市中心医院、x医专附属医院的专业人员参加的讨论,其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全部复议请求,未遗漏原告的复议请求,故其复议行为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回复和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郭某进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系与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相关联的在行政程序中要求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依法应一并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进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