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规,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时间:2022-11-09 22:05:11来源:法律常识

“东亚文化之都”是重要的国际性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创建“东亚文化之都”对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增强文化交流合作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潍坊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山东唯一成功入选2023年“东亚文化之都”的候选城市。

为助力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特推出本期“文物保护法规宣传”系列内容,宣传推广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接收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途径获得文物。通过这些方式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文物保护法》第50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文物保护法》第52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保护法》第55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如果需要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指定口岸出境。由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保护法》第61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文物保护法》第64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潍坊创建“东亚文化之都”丨文物普法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篇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如果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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