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二审律师,一审二审都败诉,再审可以翻盘么

时间:2022-12-27 17:29:57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可能都会产生一种想法。也就是:为了节省一笔律师费,自己冒险“代理”自己的案件,如果一审胜诉,皆大欢喜,如果败诉了,大不了二审上诉程序再去请律师。

那么,这样的想法到底是否正确呢?

虽然,小编本人是律师,但就这个问题小编还是要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或许能够对普通的百姓有些许的帮助。

对于不曾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普通公民打官司,特别是一审的官司,要不要请律师这个问题。小编认为,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案情比较简单,各种证据搜集的比较全面,能够较为客观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支持诉讼请求,并且通过短暂地学习能够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在自己相对有把握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可以自己去打这场“官司“。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组概念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打个比方,日常生活中,两人发生纠纷,乙打骂了甲,并致甲轻微伤,事后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甲乙发生纠纷及打骂的过程、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就该事实可能有证据证明,也可能没有证据证明,但它确确实实发生过。我们暂且可以把该事实称之为客观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空的不可逆性,客观事实的发生都是一次性的,客观事实成就之后,如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发生产生争议,那么就需要一方(通常是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拿出证据来证明,以最大程度地还原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该被证据证明了的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法律事实”(区别于民法总则中的法律事实概念),而只有属于法律事实,才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自己搞,如果败诉了,二审再找律师翻盘,行不行?

在上述由客观事实过渡到法律事实的过程中,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一个过程,客观事实不会自行过渡到法律事实,这一过程,伴随着人们对证据的搜集、组合、解释,以及对最终证据规则的运用,也可以说,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再加工,二者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时空,可以无限接近,但永远不会完全趋同(有时可能截然相反,这或许可以解释冤假错案出现的必然性),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

回归到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甲能够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乙曾对其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且造成其轻微伤的损害后果,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认定甲完成了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渡,该事实就可以被法官拿来,用以还原案件(客观)事实,进而支持甲方诉讼请求。否则,即便乙真的打骂了甲,并造成其轻微伤,在甲无证据、乙不自认的情况下,我相信,没有任何一家法院,也没有任何一名法官,敢于靠着内心的同情去裁判甲方胜诉,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然正义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对上述观点和自己的案件有着一个清晰的认知和把握,那么,如果你实在想节省一笔开支,便可以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进行诉讼(这种情况限于一审,如果一审因为自己诉讼技巧的问题败诉,二审还要自己搞,那我也没有办法了)。

第二种情况:案情本身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很复杂,证据种类很多,自己不知如何运用或者证据很少,对诉讼程序又不了解,争议标的额很大或者对自己至关重要,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要坚持自己去搞,抱着一审败诉,二审再请律师翻盘的想法,那么,我告诉你,不可取!

从理论上说,有错必究,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抑或是程序错误,只要是一审出现的错误,二审上诉程序中都应当予以纠正,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但是,司法实践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那么简单,如果说案件事实的发生是一个客观的过程,那么,诉讼,则是一个所有诉讼参与人主客观相互交织的能动过程。证据的搜集、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都具有滞后性,你我都无法时空穿梭到过去,对事实和规则随意重新配置,这样一个过程必是严谨的、科学的。特别是民事案件,如果仅仅因为一方的诉讼能力不足导致最终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从个案上来看,的确是有违公平正义,但从法律制定的初衷,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来看,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这种“牺牲”也将倒逼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逐渐促进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从更现实的情况来看,特别是民事案件,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提起二审上诉程序的改判率是非常低的。二审一旦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就必然意味着一审出现错误,这不仅关乎承办法官的责任,更关乎法律的统一性,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问题。试想,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审上诉到二审程序都会得到改判,那么,还要一审干什么呢?直接将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不就行了?

其次,司法改革至今,虽然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书面审理的情形;再次,二审着重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大致上不存在问题的,即便存在些小的瑕疵,人民法院本着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能维持原裁判,通常都会尽量维持原裁判。

最后,虽然说客观事实只有一个,恒定不变,且法律事实也应当无限趋近于该客观事实,但后续的法律事实,以及对证据搜集、解释、程序规则、法律适用等都是可能发生变化,且的确存在一定的专业技巧的。正如前面的案例当中,如果甲在一审中无法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即便上诉到二审程序,其仍然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所以说,一审自己搞,如果败诉了,二审再请律师,要不要得?

平心而论,不可一概而论!

【编辑 马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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