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7:36:25来源:法律常识
一家企业破产,同时可能也还伴随大量的外债,这对被欠债的企业来说是利益的损害,因为追债都会很困难,这时必须要找对方法,今天故事中的企业又是怎么追回欠款?
一、案情回顾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2016年开始向某齿轮公司采购汽车零件,双方在2016年9月签订了《OO标准前置式水平驱动装置报价单》(以下简称“《报价单》”)。
随后又在2016年10月中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在《报价单》、《购销合同》中均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合作期间,某齿轮厂共向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供了价值290多万元的汽车驱动装置货品。
随后虽经多次催讨,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拒不付款,期间曾于2017年8月中出具货款支付协议,承诺分期支付货款290万元,但至同年11月该汽车零部件公司仍拖欠齿轮厂货款290万元。为追回货款,某齿轮厂遂委托我们主办律师代理此案件。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年3月出具一审判决书如下:
被告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原告太仓市某齿轮厂。
二、案情分析
2017年11月,原告齿轮厂委托我们律师代理本案,办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整体经济放缓,车市出现负增长、大环境不好的背景下,被告公司已停止营业,并拖欠工人工资及对外欠债颇多,即将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又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在一审判决胜诉后,办案律师即着手债权申报,最终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全额货款。
*法律知识: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
破产事宜及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如下:
一、 2018年9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阴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无锡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审查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已经表决通过。
二、经审查,破产管理人认为齿轮厂对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民币3,13万多元,享有劣后债权人民币8万多元。
结论: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评估,该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资产大于已欠债务,足以偿付齿轮公司。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收到货物、货物价值;
3、公司倒闭了之后,债权人该如何讨债?
企业欠款要用正确的手段去追偿,有必要时可寻求律师的帮助,从多方面入手追回欠款。
如果公司倒闭,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倒闭的,公司应该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要回自己的债务。
因破产债权申报是一种比较专业、复杂的程序,可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申报人(委办律师)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确认。
若您在工作中遇到更多关于破产债权的问题,请联系我们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