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8:10:56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律师提示:
一、签订补偿协议时需注意以下条款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并可就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形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二、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若《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 主要法律适用
主要法律依据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2011年1月21日之前的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其他具体政策性规定需结合当地情况。
文丨向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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