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9:25:36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7月28日,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出台。网络约车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
其中,指导意见是对网约车就出租车总体的发展规划,而暂行办法则是对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对驾驶员准入条件、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报废管理及劳动合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有权干预价格。
2016年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同步对外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纵观细则,条条框框非常多,但核心就是三限:限司机(本市户籍或者有居住证)、限制车辆(一两年内新车,排量在1.8或2.0,轴距车长是B级)、限制牌照(本市车牌)。
作为互联网、大数据等环境分享经济的产物,在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下,网约车关系到千千万万出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未来如何实现健康、有序、良性的发展,值得我们关注。
关注焦点一:驾驶人员能力和车辆本身的安全与否关系到乘客的安全
乘客乘坐“滴滴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无门;乘坐“滴滴快车”被司机暴打;女生乘坐快车遭司机骚扰,等等.......网约车给乘客带来价廉、便捷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和车辆把关不严,而导致乘客用车安全的问题。
2016年8月15日,深圳市官方发布的一组数据:全市网约车司机中,共有2231人身份异常,其中40人为全国在逃人员,758人为涉毒前科人员,1433人为全国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479人的驾驶证状态异常;在车辆方面,发现有6170辆车状态异常,其中有664辆达到报废标准。
驾驶员的能力与车辆安全如何保证,风险如何防范,确实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从这个问题本身我们在使用网约车平台时需衡量一些问题:1、车主是谁?是司机本人、第三人还是平台?2、我们是从呼叫网约车开始还是从上车开始成立的运输合同?如是后者(基于运输合同成立要件),那么与前者订立的是居间协议?如果是这样,显然不利于乘车人。3、司机或车主(第三人)与平台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挂靠还是其他协议?乘车人的权利如何保证?等等。
网约车方便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出行方式,但作为一柄双刃剑,如何规范网约车的运行?基本的准入门槛如何保证?是否引入公安系统的人口查询信息系统或者第三方征信系统进行全面审核,确实有待平台自身设施的加强和法律、政策等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关注焦点二:车辆本身的保险问题关系到利益受损的乘客利益
我国1986年出台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那么,网约车应归为营业性质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购买家用车险的车辆作为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承运人责任”,就明确了网约车不仅仅是一个所谓提供信息的“中介”,所以这些企业在迎来合法化的春天之后,相应的责任也就更重了,他们必须为利益受损的乘客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但是,“网约车”车主数量庞大,即便车主和平台各承担一半,这变更险种或退保重投的费用也是很大的成本。可是,面对庞大的加盟者,网约车平台真的会为车主买单吗?不得而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符合条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的私家车,究竟应该购买怎样的保险?出事后会获得怎样的赔偿?这都需要保监会、保险公司尽快研究、制定相应办法,制定明确的险种和条款。
【尚律说法】让网约车出行成为“享受”而非“冒险”。
互联网经济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是新经济的代表。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要想把共享经济的生意做长久,就必须想方设法排除乘客的安全隐患,着重注意乘客体验,充分发挥好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责任落实。依托科技手段,跟踪监控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行驶线路等信息,实现共享经济丰富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应该把重点放在监管执行上,保证市场有序竞争,打破旧的经济模式,实现供给侧改革,用创新和效率重新定义新的市场。总而言之,重新定义乘客的出行行为与选择,规范网约车的健康发展,应该让网约车出行成为“享受”而非“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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