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9:45:53来源:法律常识
一、患方陈述
2015年6月22日,被告x中医院在住院期间对陈某康复理疗给予普通针刺、电针、中频、火罐、雷火灸、贴敷、直流电药物离子导入等治疗。2020年10月19日,陈某因病在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经诊断最终被确诊为套细胞淋巴瘤。
因陈某投保了商业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险,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审核后,以陈某于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6日就诊于x中医院时,被诊断为高血压Ⅲ级,违反了健康告知第二条为由,拒绝理赔。此时,陈某才发现在该次住院期间存在高血压Ⅲ的诊断。
因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6日的住院期间,陈某未行其它疾病治疗。随后,陈某调取了该次住院病历发现:除入院当天一次血压测量达到高血压Ⅲ和入院后第五天达到高血压Ⅱ标准外,其余住院期间的血压测量并未达到高血压标准。
二、患方观点
陈某经咨询后发现:根据当时对高血压诊疗规范(中国高血压基层管理指南)的规定,应当是非同日3次测量,均达到高血压Ⅲ标准,才可以诊断为高血压Ⅲ,并且被诊断为高血压Ⅲ后,必须立即用药治疗。鉴于此,陈某认为x中医院的诊断存在错误,曾多次向当时的主治医生及被告相关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均被拒绝。
陈某认为,x中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真实、准确书写病历;在发现诊断、及病历记录错误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进行更正,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失。
因x中医院错误诊断及拒绝更正,给陈某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陈某在诉讼中死亡,陈某明、刘某秀、王某、陈某泠、陈某作为陈某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有权请求x中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方观点
医院病历记录比较清楚,不存在诊断错误,只是认识问题,陈某明、刘某秀、王某、陈某泠、陈某1的诉请不能成立。
四、鉴定意见
x区中医院在对陈某住院期间(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6日)高血压Ⅲ(3)级的诊断不符合高血压相关的诊疗规范。
五、庭审意见
本院依据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本案中,x中医院对陈某高血压Ⅲ(3)级的诊断行为,对陈某的权利造成损害,导致陈某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因违反健康告知而不予赔付,给陈某造成了权利上的妨害,依法应予排除。
因陈某在诉讼中死亡,本应由陈某享有的上述排除妨害权利,依法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陈某明、刘某秀、王某、陈某泠、陈某1继受。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x市x区中医院对陈某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6日住院期间高血压Ⅲ的诊断存在错误;x市x区中医院更正关于陈某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6日住院期间高血压Ⅲ的诊断。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