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01:44来源:法律常识
“《医师报》融媒体记者 张广有 史郁松 尹晗·救死扶伤 医生该不该心软?,[587].医师报,2019-03-07(2)”
2月25日,山东卫视“今日聚焦”节目以题为“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的报道,将为患者家属推荐印度版仿制药卡博替尼的聊城市肿瘤医院陈宗祥医生推到了风口浪尖。2月26日,聊城市卫健委通报称,对陈宗祥建议使用“假药”的行为,给予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处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免去肿瘤二区科主任职务。随后,山东省卫健委下文禁止医生给患者推荐未批准的药事情再次发生,违者将严肃处理。此外,两名卖给王玉青的患者家属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至今。
“聊城假药案”发生后,引发广大医生、肿瘤患者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很多医生纷纷为陈宗祥鸣不平:陈医生冒着风险告知患者家属还有一种“假药”可能挽救亲人的生命,出于好心为患者延续生命反挨罚,难道医生只能“生死由他,明哲保身”?不少律师也纷纷撰文发声:呼吁有关部门寻求生命健康权与刑事可罚性平衡,目前假药的认定标准过于僵化、形式主义,与医疗行业的认知和社会的情感相悖,亟待改进。很多患者更是担心将失去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如果其他省市效仿山东,禁止医生给患者推荐未批准的药,那以后是不是只能看着国外的患者生存,而我们只能等死?
陈宗祥:出于好心才推荐药 这是笔良心账
2018年4月14日,陈宗祥收治一名患有晚期小细胞肺癌合并膀胱癌、腺癌的患者王合禹,因患者病情复杂,治疗效果较差,陈宗祥便向患者女儿王玉青推荐试试卡博替尼。由于该药未在国内上市,王玉青购买不到该药,就苦苦哀求陈宗祥想办法。陈宗祥后来想起一名患者曾购买过该药,出于好心,就把该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了王玉青,让王玉青自己联系。同样出于好心,王清伟转让给王玉青一瓶印度仿制药卡博替尼。7月底,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病程记录显示,服药后病情有明显改善。王玉青又从另一名患者家属自行购入一瓶。对此,王玉青向《医师报》记者承认,陈宗祥和王清伟对该药做了充分的告知。
2018年11月,王合禹因医治无效死亡。王玉青把手里的卡博替尼送到当地食药监部门鉴定,因该药并未在中国上市,按现行法律标准鉴定为“按假药论处”。王玉青认为,其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假药”有关,遂大闹聊城市肿瘤医院,多次在医院辱骂陈宗祥医生,并到聊城市卫健委上访和向多家媒体投诉,要求医院巨额赔偿并吊销陈宗祥的执业医师证。王玉青向《医师报》记者提供了一段经过剪辑的9秒录音,以证明陈宗祥和代购“勾结”卖假药给她。王玉青还表示,他明知道是假药为什么还卖给我?这是我想不开的。现在媒体报道后,很多网友拨打我的电话骚扰、辱骂我,你们还帮他说话,太可笑了!
然而,对于王玉青提供的录音文件,据微博@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透露,在山东卫视记者采访陈宗祥,就王清伟的问题反复纠缠的时候,王玉青突然不带名字地插话:“你和那个卖靶向药的熟不熟?”在当时的语境下,陈医生理所当然以为他问的是王清伟,就回答:“确实熟啊”。然后,王玉青把整个录音其他内容全部去掉,只留下这个断章取义的问答,剪成9秒的音频,作为陈医生和代购有勾结的证据,发给所有媒体和自媒体大V。
对此,陈宗祥表示:“推荐药是出于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续患者生存时间,并未从中获利。卡博替尼被认定为假药,并不一定是成分有假。这就是笔良心账,我知道患者家属闹到底,再加媒体介入是什么结局,我认了!我也不想当大夫了,愿意接受处罚。”
陈宗祥妻子认为,山东卫视“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的报道严重失实。自己丈夫并没有卖卡博替尼给患者家属,是让其自行购买,中间没有收取任何利益,期间王玉青还数次向陈宗祥表达感谢,要送锦旗,直至去年十月底其父亲去世十多天后才变脸。陈宗祥妻子还透露,接到处罚通知后,陈宗祥回家后寡言少语,脾气暴躁,整夜睡不着,总是念叨自己有错,体重下降严重,头发花白,几天里老了几岁。陈宗祥如今拒绝一切访客,只是偶尔同事电话关怀,他会问几句病房患者的状况,余下不再多说。
法学界:陈宗祥行为不妥 但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陈宗祥医生在知道该药在国内尚未上市的情况下,仍向患者家属介绍该药品,这种“介绍”的行为是不妥的。且医生与疾病“打交道”的能力有限,不可能解决患者所有的诉求,医生为患者家属提供购买线索的行为亦属不妥。因此聊城市卫健委对陈宗祥医生给予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也是提醒广大医生法理大于情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表示:“陈宗祥医生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建议写进了医嘱。而一旦写进医嘱,就构成了诊疗行为的一部分,这是不合适的,需要医务人员引以为戒。”对于患方家属追究陈宗祥“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求,刘鑫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2014年,‘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而在本案中,陈医生不存在 ‘有偿提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
刘鑫反问道:“本案中,陈医生首先为患者提出建议,后又在患者家属的恳求下提供购药渠道信息,协助患者购药,是在无私地为患者提供帮助。如果陈医师的做法被追究责任就太不公平了!试问,以后还有哪位医师敢向患者提供这样的帮助呢?”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文生律师认为,卡博替尼等一些在中国没有上市的药品,其准确的身份应该叫做“境外药品”。对于医生推荐境外药品的正确做法,张文生建议:只向患者或家属介绍药品的名称、适应证、禁忌证、疗效、副作用等药品信息内容;不能向他们介绍销售渠道,更不能参与到销售渠道中去,并且不能因介绍或销售、促成销售获利。
销售印度抗癌药免刑责引热议
假药认定标准亟待改进
在“聊城假药案”闹得纷纷扬扬的同时,3月4日,《法制晚报》报道,重庆市两人销售印度版抗癌药“易瑞沙”二审改判免于刑罚。案件二审法官、重庆五中院卢俊莲认为,“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这时,我们面对的实际上就是‘法’与‘理’两者之间的抉择。”
无论是之前陆勇代购印度版抗癌药被检方不予起诉的案例,还是重庆五中院做出的销售印度抗癌药免刑责的判决,为妥善处理“聊城假药案”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刁雪云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假药’的认定过于形式化,即外观上不符合‘国家批准’等形式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假药,而不考虑药品的原材料、药性、疗效。这种认定模式会导致机械性、僵化的判决,与国民的认知和情感相悖。”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强调:“如果药品管理制度导致患者失去救治的机会、导致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反被追究刑责,那么就必须进行改革、完善。对于弥补国内空白的国外真药,我们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这些药更快更好地进入国内、造福民众。毕竟,生命权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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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报》3月7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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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毕雪立 审核:陈惠 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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