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17: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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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动物,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某天风和日丽,李先生骑车经过小杨房屋前时,被两条狗追咬摔伤。后来,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小杨家豢养的狗追咬,才导致受伤的。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损失2万元。
随后承办法官在调查李先生的医院诊断证明时,并没有发现“动物咬伤”等相关字眼,诊断记录为摔伤。同时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李先生经过小杨家时被狗追咬倒地受伤,但不能明确小杨是狗的饲养者。另外在调查相关人员时,大家都表示不知道狗主人是谁,也不清楚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最终,根据相关的案件事实,法院以李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追咬他的狗确实为小杨所豢养为由,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狗是小杨家的,所以李先生的索赔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或者说是流浪狗咬人,又应该怎么解决呢?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辨识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而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理应承担起对动物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因此,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侵权人不顾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提醒警示,主动招惹、逗弄动物而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此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遗弃的动物,比如流浪猫、流浪狗,尽管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是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质,基于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和对受害者的保护,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有些人因出于怜悯,会对流浪猫、流浪狗进行投喂。可当被投喂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投喂动物是投喂者出于善良动机的帮助行为,仅以该行为,并不能构成饲养行为而将投喂者纳入饲养人或管理人范畴。
对此我们认为,认定投喂者属于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投喂程度与控制程度来进行判断。如果投喂者长期持续性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并存在把流浪动物带回家梳理毛发等生活照料行为,或者为其搭建棚舍、办理养犬登记等,而流浪动物也对投喂者形成较大的依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投喂者对流浪动物已形成控制或管理状态,因此可以认定投喂者为流浪动物的实际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比如说,老张请来做家务的保姆在院里遛狗时,因为没栓犬绳,将路过的胡大妈咬伤了,那么胡大妈该找谁进行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因遛狗没有栓绳,导致犬只咬伤路人,保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胡大妈既可以要求狗的主人老张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姆承担责任。如果狗的主人老张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先行赔偿,那么其事后可以再向保姆进行追偿。
最后也提醒,动物饲养者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措施,文明饲养。同时我们遇到动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不主动招惹、逗弄动物,以免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