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29:46来源:法律常识
49岁男子与21岁情人同居时承诺每年给10万“劳务费”,双方还立下了字据,这个“劳务费”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字据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男子事后反悔不给,女子凭借字据将其告上法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49岁的张三是广州某工厂一名车间主任,已婚,然而一次工厂招新员工时他一眼就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小刘,之后他借着指点工作的机会几次三番献殷勤,成功与对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随着关系加深,张三不满足于偶尔开房,便提出到工厂附近租房同居。
没想到遭到小刘拒绝,才20出头的小刘直接表示,住在一起肯定有人要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张主任显然不会干这些粗活,而她自己同样不愿意干,所以还是不住一起的好。
张三却没因此打消这个念头,再三做对方思想工作称其担忧确实有理,但如果小刘愿意搬出去住并且负责这些生活琐事,他愿意每年额外给十万元“劳务费”;
小刘终于有些意动,为了防止张三只是口头上说说忽悠自己,小刘表示答应可以,但要张三立字据为证,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张三每年要支付小刘劳务费十万元”。
到了同居第一年末,小刘让对方给一下说好的“劳务费”,没想到她曾经担心的事真的发生了,张三不但没给钱还直接搬走了大部分行李物品;
多次要钱无果,不甘心的小刘找上了张三的门,当着其家属的面戳破了两人此前的关系,可大闹一场也没起作用,小刘最后选择了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他按照约定支付十万劳务费。
法庭上小刘拿出的证据包括刘某当初签的承诺给十万劳务费的字据、其许诺给劳务费时的聊天记录、以及后来要钱对方找理由推辞时的通话录音等。
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则不认这份约定是劳务合同,他表示双方关系为情人,这份字据名义上是写的劳务费,实质上却应属包养协议,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应被认定无效。
原告律师辩称,被告之所以写下这份字据,是为了让原告自愿做家务,照顾饮食起居,这实际上属于保姆性质的工作,约定的费用也是对原告付出劳动的补偿,并非包养中支付的零花钱生活费,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务合同。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判令张三支付10万劳务费,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你们认为这10万给得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