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40: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最近一直关注中行“原油宝”事件,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笔者根据自己处理期货维权案件、金融诈骗维权案件的经验,结合相关的媒体报道,现将此焦点事件做一个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对投资者有用。
一、案件概况
2020年无疑是见证历史的一年,美国5月西德州轻质原油期货WTI价格不仅创下历史新低,甚至跌至负值,而国际油价的剧烈波动,也波及到了国内银行的原油交易产品。
4月21日,多家银行发布暂停交易和风险提示的公告,而中行再次在官网公告称,鉴于当前的市场风险和交割风险,自4月22日起暂停客户原油宝(包括美油、英油)新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更为大家所关注的是,中国银行还告知原油宝的客户称,确认前日WTI05期货合约创下的-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该通知的下发也意味着不少原油宝客户将面临巨额亏损,这令投资者们一下“炸了锅”。
4月22日,中国银行在其官网发布两则公告,分别关于该行原油宝业务近期结算和交易安排以及关于原油宝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
根据结算和交易安排的公告,中国银行表示,经审慎确认,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根据客户与该行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该行原油宝产品的美国原油合约将参考CME官方结算价进行结算或移仓。
同时,中国银行称,鉴于当前的市场风险和交割风险,中国银行自4月22日起暂停客户原油宝(包括美油、英油)新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对于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合约结算价格,中国银行也完整公布了出来。
表格数据显示,美元美国原油2005合约的多头与空头平仓结算价均为-37.63美元/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的多头与空头平仓结算价为-266.12元/桶,美元美国原油2006合约空头开仓结算价为20.43美元/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6合约空头开仓结算价为144.48元/桶。
据了解,4月21日是美原油05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而中行原油宝4月20日展期,正巧碰到了历史上最低结算价-37.63美元/桶。4月21日,中行发布公告称,正在确认结算安排, “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收报-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收于负值。我行正积极联络CME,确认结算价格的有效性和相关结算安排。”其表示。
而目前中国银行要求客户按照-37.63美元的结算价进行结算,这也意味着,许多抄底投资者不仅本金亏光,还要倒欠银行钱。
二、“原油宝”的合规性
据中国银行介绍,该行于2018年1月开办“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德州轻质原油(WTI)期货首行合约。
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为不具备杠杆效应的交易类产品,按期次发布合约,合约采取“交易品种+交易货币+年份两位数字+月份两位数字”组合方式命名。
中行既然能够从事此类业务,而且工行、建行,也有类似的产品,那就说明,中行提供此类理财产品是合规的。最近有文章认为“原油宝”为对赌虚拟盘、是中行的小金库,其实此问题,只要能够认定了“原油宝”的合规性,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中行在“原油宝”产品中作为做市商,其实和在国内的结售汇代客交易有些类似,中行为国内买家和卖家提供报价,头寸再背对背到芝商所去平掉,在其中赚取一定价差,而不是作为投机主体去赌价格的涨跌。但“原油宝”这个产品降低了国内个人参与境外原油期货交易的门槛,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通道的嫌疑。
2006年4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第5号公告及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规范颁布,商业银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DII)制度浮出水面。QDII制度是指一国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及本币与外币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QDII制度在我国完成资本账户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该制度从酝酿到出台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现行法律调整框架的主要特点是分业务、多部门监管。从业务监管角度看,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的法律规范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针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范,以银监会2004年颁布、2006年、2011年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银监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第二部分是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以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包括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第三部分是针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规范,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理财暂行办法》)为核心,包括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
第四部分是涉及商业银行境外理财的外汇管理业务的规范,包括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的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等。
从部门监管角度看,由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衍生品交易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均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其中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衍生品交易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衍生品交易的外汇额度管理和汇兑管理。
三、“原油宝”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就原油宝事件,本质上是穿仓事件。如果是期货公司发生了穿仓事件,多数情况下,期货公司会要求投资者来承担损失。如果投资者不承担,认为期货公司也有过错,即风控没有做好,这种情况下,那么双方只能诉讼到法院来解决问题,由法院来判定,双方对穿仓的过错大小。
穿仓问题,期货公司方面的责任主要是尽到风险控制和风险告知的义务,表现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和满足条件时的强制平仓。
但是原油宝事件,显然更加的复杂。因为中行只是一家银行,而不是一家期货公司。它这是算是代理外盘的期货交易吗?这到底是场外交易呢,还是算变相期货呢?类似的问题,银行口子搞出来的纸黄金、纸白银、纸原油。他们的这个业务到底应该怎么定性呢,可以说它是场外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说它是场外的双边合约。但是不管怎么定性,合规、风控、结算等问题,都没有纳入到标准化的统一监管中。
“原油宝”其毕竟是一款理财产品,而且投资门槛特别低。根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 164号)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客户提供的顾问咨询、代理操作等服务。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原油宝”应该算是此规定中的综合理财服务。因此,此事件并不适用目前我国国内制定的期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既然是理财产品,就是双方签署的一份协议,双方的责任问题,最终还是要看双方签署的协议。
四、中行有过错
对于中行的过错,媒体上已经说的很多了,笔者不再赘述,将相关媒体的情况引用如下:
一是风控设计存缺陷。美国WTI 05原油合约4月21日到期,中行通知客户原油宝将在20日22:00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时间如此逼近,很容易遇到重大流动性风险,而这一次恰巧就遇上了史无前例的“负油价”极端行情。
一般在国内期货市场,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就会逐级提高保证金比例,促使投机盘平仓,而投机盘也会早早转战下一个主力合约。即使赖着不走赌最后的行情,一般也不会冒流动性风险等到交割期逼近。
同样推出纸原油的工行、建行在4月14日、15日就办理了移仓,当时他们的平仓价格尚在20-21美元/桶之间。而中行硬是扛到了最后,此时市场上已经没有了交易对手方。
二是移仓轧差时间不明。即便在20日22:00移仓轧差,当时外盘WTI价格还在11.7美元,投资者也不至于亏损殆尽反欠交割款。但2个小时后,WTI原油跌至-37.63美元,致使投资人账户资产为负。
对此,中行客服回应媒体称:22:00停止交易不代表22:00开始移仓,交割价格参照当日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官方结算价,以北京时间2:28-2:30的均价进行结算,但原油宝具体的移仓时间没有登记。如果这样,中行提前结束交易,留出2个半小时的内外盘“时差”,这期间因外盘波动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中行的答案是由投资者承担,但问题是,因其交易规则设计,投资者在22:00之后就不能交易止损,只能听天由命眼睁睁看着账户波动。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中行应按照20日22:00停止交易时的报价11.7美元结算,而不是-37.63美元,因为22:00之后,客户已经不能交易了。
而实际上,随后原油就反弹了,中行选的结算时间恰好是最低价附近,也是原油史无前例的“负价格”。原油宝投资者可谓完美地“卖”在最低点。
三是强平线、预警线成摆设。投资者称,原油宝20%斩仓线成摆设,有50%预警线,却没收到任何预警,没有让客户追加保证金。如果客户收到通知后追加保证金或被强平,也可以避免大部分损失。
对此,中行的回复是,20日22:00之前,市场价格持续大于0,多头保证金充足率达100%,不会触发强平;22:00之后则是非交易时段,银行不在非交易时段为客户强平。
实际上,对于全款交易的产品而言,斩仓线、预警线一般情况下的确是摆设,而到了本次“负油价”终于派上用场的时候,原油宝却已停止交易了。
四是涉嫌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中行原油宝产品虽然不带杠杆,但实际上原油价格的波动较大,早已超越了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然而却将其与理财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是否涉及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产品?
而从中行对客户入市前的风险评测来看,主要是收入、家庭收入可用于投资的比例、资产配置情况、投资年限、投资理念等基本问题,甚至都未问及客户对原油市场是否了解,更别说对交易规则、风险的认识了。
五是系统卡顿、清除数据。22日发布公告后,中行原油宝操作界面内容被全部清空长达10小时,包括各类合约的行情、客户持仓情况、交易记录等,还要重新签约保证金账户。而据投资者透露,自3月以来,原油宝系统一遇大涨大跌就崩溃或宕机。4月3日,原油大涨近20%,原油宝App直接瘫痪,令不少投资者未能及时平仓,导致盈利回吐。
有业内分析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从中行广受诟病的产品设计、系统卡顿、清空数据等“神操作”来看,确实有违公平公正。“中行不心虚为什么停掉所有交易,还销户,再进去需要重新签约,看不见持仓历史?”有投资者在微博上质疑称。
五、中行如何担责任?
4月24日晚,中国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原油宝”产品情况的说明》(以下称《产品说明》)称,对客户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投资“原油宝”产品遭受损失 深感不安。中国银行还表示, 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产品说明》是中国银行第二次就原油宝穿仓事件作出回应。与4月22日晚发布的以名词解释为主、语调“冷冰冰”的《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以下称《业务说明》,即第一次回应)相比,《产品说明》虽然没有一些投资者所要求的“道歉”,不过提到了对投资者遭受损失“深感不安”,点到了“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缓解和流程”。此前投资者就质疑原油宝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同时中国银行在风险管控方面也没有尽责。更重要的是,《产品说明》提出中国银行会“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这给了投资者一些希望。
有律师同行认为,中行应当赔偿因此自己失误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角度而言,中行存在违约情形,因此应当赔偿损失;2、从义务的角度来说,中行也应对金融消费者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从期货相关规定的角度而言,中行也应对金融消费者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从适当性义务的角度而言,中行应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从合理信赖角度而言,中行应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从过错的角度而言,中行应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部分赞同部分不赞同,从合同的角度而言,中行是否违约得需要有证据支持,而且也需要法院认定,还得确定违约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了。另外,从期货规定而言,此案是否适用我国的期货规定都是存在疑问的,因为这是银行,不是期货公司,所以这方面存疑。此案中最重要的就是中行适当性义务、合理信赖、过错等三个角度来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样的,这些方面,需要证据支持,而且也需要法院认定,这三个方面的违反,到底能够给投资者造成多少损失?就一定能够造成投资者损失吗?不一定啊,如果不是此次黑天鹅事件,很多投资者可能是赚钱的。或者说,既使在此次事件中,做空的,还是赚钱的,46%的平仓掉的,也不一定是亏钱的,可能也有赚钱的。所以说,此次事件纯属意外事件,严格意义上而言,是否可能认定为是不可抗力。从这几个角度而言,我们能说中行的以上种种过错和损失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吗?毕竟有赚钱的。基于此,法院会怎么认定呢?可以确定的是,银行是有责任,但是责任多少,这个就不好说了。
客观而言,律师同行的以上观点,也仅仅是一家而言,最终法院是否采纳,都不一定,毕竟是和银行打官司,而且此事,直接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法院不会轻易做出判决,法院可能几年都不会判决,这也是有可能的,实践中很多案件法院几年都不会做判决,也是正常情况,为什么?因为案件敏感,需要时间来沉淀,让大家都稳定一下情绪,现在投资者都有的很激动,很容易有过激行为,有的地方中行营业部已经被投资者给砸了,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了,钱没了,倒赔银行钱,还要进去待一段时间,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时间是最好的良药。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此类案件能否进入司法审理程序都是一个问题,有可能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为什么?
六、投资者欠中行的钱赔不赔?
根据现在的期货规定,穿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会向投资者进行追索,不追索的话,期货公司就要承担以上损失。同样的,本案中,投资者如果不赔钱,穿仓的钱就要由中行来承担,中行肯定不愿意承担以上损失。投资者也不愿意赔,为什么不愿意赔,因为中行有过错。此时,双方就得法院诉讼解决,由法院居中裁判,投资者到底赔不赔,如果不赔,那么只能中行自己承担,如果赔,投资者赔多少,都有法院来裁判。从诉讼程序上讲,这需要银行来起诉投资者,如果银行不起诉,不经过法院审理,有没有权利直接将投资者放入征信系统?笔者认为,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还是应当经过法院的审理,如果没有经过司法审判,银行直接将投资者纳入失信黑名单,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维权。
七、中行的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根据目前国内的期货规定,如果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有过错,包括其从业人员有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是要赔偿的,这是相关期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同理而言,虽然此案是否适用我国的期货法律法规存疑,但是法理是相通的,只要能够证明银行有过错,投资者一样可以向银行进行维权。其实,实践中,银行做黄金、贵金属交易时,出现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很多投资者也在维权,笔者曾帮助部分投资者维权过。因此,投资者对于中行的过错,应当向中行维权,当然如何维权则是问题,可以和解,可以起诉。和解不了的话,那么只能起诉维权。
八、投资者打官司是最后的选择
笔者这几年一直从事金融诈骗方面的维权,和金融机构也经常打交道,对于和金融机构打官司,通常不是最佳选择。为什么?因为往往打不过金融机构。
1、投资者打官司能打赢吗?
这个问题是所有投资者都关心的问题,现在媒体的报道都倾向于有利投资者,但也有一些声音是比较客观的。对此案媒体报道有利投资者,不代表法院会按照报道的倾向去判决。现在包括记者、律师、金融专家的观点,也仅仅是理论分析,对于真正的诉讼,是否有作用,不一定,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
关于此案,投资者如果去诉讼,官司能打赢吗?打不赢的话,还打什么官司呢?如果打赢,那是最好,关键是能打赢吗?
很多投资者都说,中行原油宝设计的产品有缺陷,从客观的角度而言,从协议签署的角度而言,产品设计有缺陷,那么协议你可以不签啊,既然你签了协议,那么就遵守协议,即使产品有缺陷,投资者签署了协议,就相当于认可了产品的缺陷。既然你认可了缺陷,那么因为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就应当接受。
而且,产品设计有缺陷,这是事后分析的结果,没有意义。如果不出现此次事件,大家怎么会关注中行产品的缺陷呢?工行、建行的原油宝产品就没有缺陷吗?虽然工行、建行的原油宝没出事,不代表没有缺陷。
2、中行过错与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到底有多大?
笔者对投资者的主张和损失都比较认可,但是从理性的角度而言,我们分析此案,中行有过错,那么其过错大小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有多少?
从合同的角度而言,中行有过错,但这个过错就一定能够造成损失这么多吗?毕竟此次事件属于历史性的黑天鹅事件,这是不是不可抗力呢?一般人或普通人都无法预见的事件,我们能够期待中行的风控部门预见吗?投资者可能会说,中行的风控部门是专业人士,其应当能够预见,而且芝商所刚刚改了交易规则,价格可以为负,中行都没有提示风险。中行的风控部门也没有想到改规则两天后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3、投资者还有钱打官司吗?
打官司是需要费用的,投资者有钱请律师帮忙打官司,交诉讼费,那么说明投资者还是有钱的,这种情况下,中行更应该向投资者进行追索相关款项了。目前就相关新闻报道,中行已经将投资者账户的资金划扣作保证金了。打官司打不赢,那不是白花钱吗?
九、投资者如何维权?
笔者认为,现在案件的维权方式,最佳选择是去监管机构进行投诉,递交书面投诉材料,等监管机构对此事进行答复,出具书面答复。监管机构出具书面答复以后,再根据答复的内容,确定是否诉讼、如何诉讼。为什么要投诉?这是为了取得关键证据。因为此事的定性以及违规与否,只有监管机构能够认定。虽然说,去法院起诉,并不需要以此认定为前提,但如果有了此认定,对投资者而言,会非常有利。如果不以此认定,直接去法院起诉,那么投资者手中的证据全吗?投资者手中有的合同都没有,这能算证据全吗?只有媒体的报道,法院就能判银行承担责任?这肯定是不可能的。
诉讼,只凭一腔热血、气愤,是不可能打赢的。诉讼是一个理性的过程,需要证据来支撑,法院审理也需要时间,而且可能短时间内都无法立案、甚至无法开庭。那么如何诉讼呢?
投资者现在最需要的是冷静,因为此案短时间内解决不了,一定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现在民意汹涌,中行目前应该也不会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只能是暂时不动,然后等监管机构对此事的态度。所以先让监管部门对此事件做出一个基本认定,最后有一个定论,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和解?所以,打官司都不一定需要。如果监管部门进行了定性,出面协调此事,打官司就没了必要,也不需要请律师。身为律师,笔者还是要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冷静,不要做愚蠢的事情,事情总会解决,只是需要时间,过程可能会很艰辛,但生活总要继续。笔者对投资者的遭遇感同身受,因为之前帮助类似的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充分体会过生活的艰难和维权的艰难。
十、律师同行禁声,何故?
昨晚看到相关新闻,里面提到很多之前接受咨询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突然解散了相关维权群,并退出了此案的代理,相关理由是利益冲突。当然,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在继续代理。笔者身为律师,深以为律师同行目前禁声是好的,有利于案件冷静下来,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一个理性选择,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一起对此案进行评价、报道,一方面是为了自己律师的名声,另一方面是为了自己律师的收入,但是在投资者非常气愤的时候,让他们做出一种维权思路的选择,合适吗?笔者以为,应当让投资者冷静一下,当彻底冷静的时候,再选择维权思路,确定方案,这是比较妥当的。现在媒体一边倒的批评中行有过错,很多同行也是发表了类似观点,甚至表达了中行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但这只是理论分析,不是法院法官的观点。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错误引导,让投资者认为,他们的案件一定能赢,中行一定能赔他们,但事实能够真的能如此吗?如果真的如此,投资者满意了,中行满意吗?反之,中行满意了,投资者满意吗?现在需要做的是,能够平衡此双方的利益,这是关键。所以,现在大家需要的是冷静、理性。
十一、中行在此事件中也是受害者?
坊间“阴谋论”渐起,中行惨遭华尔街围猎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个话题的热度。交易所4月15日改规则,4月20日就出现负价格,是否阴谋论不好说,但至少也说明境外的空头更善于分析利用规则,而且对当地市场的情况更熟悉。资本具有逐利性,不大可能特地针对中国银行,但当地机构肯定比境外投资者更熟悉和擅长利用规则。
国内主体参与衍生品交易,应该需要签署NAFMII主协议,做好风险评估,这一点也类似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以银行为例,需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充分风险披露、盯市、操作风险等一系列的风控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各商业银行应加强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衍生产品风险大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出现负价格这样的完全颠覆理性认知的极端情况确实是属于“黑天鹅中的黑天鹅”,中行这款“原油宝”并不是一款刚刚上市的创新产品。而是已成熟运行了很多年的交易产品,其他国有大行也有同类产品,且整体运作管理都是大同小异。
此事单单发生在中行身上是值得思考的。可以说过去多年按部就班的运作管理很容易让银行产生麻痹大意,没有结合客观的市场情况和客户的持仓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压力测试场景不够极端,压力测试走过场,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等都间接造成了此类风险出现不可控。
如果说中行也是受害者,那只能说明,是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市场的可怕,没有对市场做出准备判断。另外,此事是否存在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问题呢?对此,中行可以向芝商所提出质疑,或者进行举报,由交易所查明事实情况,追究操纵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挽回自己的损失。
十二、国内交易所恢复夜盘交易
要说投资原油期货,我们是有合法合规的渠道的,我们国家正规的期货交易渠道有: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0年4月24日,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期能源)均发布公告表示,将于5月6日起恢复期货、期权夜盘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公告显示,经研究决定,我所将从2020年5月6日(星期三)当晚恢复商品期货、期权合约夜盘交易,新增液化石油气期货及期权合约夜盘交易。夜盘集合竞价时间为20:55-21:00,连续交易时间为21:00-23:00。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称,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研究决定,郑州商品交易所自2020年5月6日当晚恢复商品期货(期权)夜盘交易。4月26日进行夜盘交易恢复的系统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转告投资者,做好夜盘交易恢复的提示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表示,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6日(周三)当晚起,我所商品期货及期权相关品种夜盘交易恢复。为做好夜盘交易恢复的准备工作,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于4月26日(周日)组织的交易系统测试中增加对夜盘交易的模拟演练。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夜盘交易恢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也发布公告称,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6日(周三)当晚起,我中心商品期货夜盘交易恢复。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夜盘交易恢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笔者建议,对于有期货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国内的正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因此,相比银行而言,期货公司更专业。但是,对不懂期货行业的投资者,笔者建议,不要轻易投资期货,因为风险很高。
说到期货的风险,中行原油宝对此风险的提示做的不到位,因为大家都更容易相信银行,不相信期货公司,为什么?因为在银行做理财投资风险更低,正是因为风险低,才选择了银行的理财产品。但结果却恰恰相反,风险如此之高,赔了本金不说,还要倒赔银行巨款。
据报道,如此高风险的产品,中行原油宝产品的购买者是否均准确知晓其中的风险。多名投资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开单的门槛很低,1桶便可开单,购买时确实有一个初步的风险测评,但是之前中行宣传称‘石油比水还便宜,是不可错过的黑金投资’,并未详细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投资者称,在市场出现如此风险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收到中行的风险提示。但也有投资者表示,“从4月16日开始,每天收到中行短信提醒及时清仓,否则默认移仓。本不想搭理,让中行做直接移仓调整便好。但4月20日下午又接到中行电话,其再次做出同样提醒。”随后,该投资者选择清盘,损失在30%左右。“即便是做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但问题本质在于,银行为何要向普通投资者推介这样的产品。”某金融机构人士认为,商品期货在交易层面就对专业要求比较高,原油又是商品中最复杂的。上海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开户需要单独考试,对且对专业度和资金都有一定要求。结果各大银行竟然拿一个对专业度要求很高的产品去给普通群众玩,并且对标的合约还是国外合约。有专业投资者评论称,中行一早就严重违法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国泰君安期货副总裁寿亦农也向证券时报分享了自己对于中行原油宝亏损事件的几点感触:“第一点是易主席说的四个敬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和敬畏风险,这次事件中可以说体现得淋漓尽致。第二点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于商品类衍生品,最专业的应该是期货市场的专家,银行对这方面的认识可能不够深刻。从产品设计到产品结束,产品提供者应该对整个链条的风险点都有充分认知,尤其是交割环节的规则。第三点是投资者教育,基于我们的专业判断,实际上3月以来我们一直都在劝阻自己的客户,不要去抄底原油,而有些银行则是积极推介,引入了很多本身并不适合参与原油产品的客户,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是有很多不足的。”笔者认为,还要加上一点,对银行进行教育,银行是否有能力来从事如此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没能力就培养能力,培养不出来的,就不要发布此类理财产品。想赚之方面的钱,却没这个能力,那就不要赚了,有些钱是可以赚的,有些钱是不该赚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此事件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责任多少,如何承担,还需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做出最终的认定。投资者目前需要做的是冷静,现在监管部门已经知道了此事,肯定会做出处理,也就是说此事迟早会妥善解决,只是时间问题,双方都需要时间,需要找到双方的平衡点,利争做到双方都满意。最后,希望投资者理性维权,也希望中行能够妥善承担责任,不回避、不逃避,回避和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希望投资者给中行一些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