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2:03:07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x,女,41岁,原系华淇汇融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盏分店、京旺分店负责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金x,女,35岁,原系华淇汇融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宗华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鹏x,男,31岁,原系宗华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商总监、华淇汇融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康营店、门头沟店负责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x,男,34岁,原系华淇汇融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康营店团队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红x、汪金x、许鹏x、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13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红x、汪金x、许鹏x、魏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红x、汪金x、许鹏x、魏x,听取汪金x的指定辩护人、魏x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红x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红x、汪金x、许鹏x、魏x伙同他人,于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在华淇汇融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淇汇融公司)在位于本市朝阳区金×家园B区底商、朝阳区孙×乡康×家园小区、门头沟区永×镇×门营等地的门店,招募人员以投资宗华原科技教育等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向140余人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3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王红x负责金盏分店及京旺分店,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汪金x担任华淇汇融公司财务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300余万元。被告人许鹏x负责康营分店及门头沟分店,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魏x担任康营分店团队销售经理,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余万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红x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汪金x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许鹏x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魏x被抓获归案。魏x退赔人民币4万元、王红x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5万元、汪金x的亲属代为缴纳人民币3万元,许鹏x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7千元,现在案。
一、【部分退赔,非吸1900余万元】被告人王红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部分退赔,非吸2300余万元】被告人汪金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部分退赔,非吸200余万】被告人许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全部退赔,非吸19万但是造成损失17万】被告人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红x、汪金x、许鹏x的违法所得(含在案之人民币12.7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1、在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共同作案人李某1、戴某平的证言、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审计说明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涉案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2、汪金x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模式、投资人返利等情况明确知悉,其长期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发放、投资人返利等财务工作,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公司用于非法集资业务并对相应银行卡进行管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原判根据汪金x具体财务工作认定其为财务负责人并无不当;
3、许鹏x前期所任职的项目端宗华原公司与其后期任职的融资端华淇汇融公司均由实际控制人李某1成立,与非法集资关系密切,许鹏x前期参与了部分前来参观的投资人的接待工作,后期受李某1安排筹划成立并负责管理公司康营分店、门头沟分店,且其工资来源于涉案投资钱款,许鹏x应当依法退缴违法所得;
4、魏x系公司康营分店团队经理,带领团队成员直接销售涉案理财产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审计说明等证据综合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数额准确,考虑到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如实供述、部分退赔或全部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已对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魏x适用缓刑,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定如下:
一、 驳回上诉人汪金x、许鹏x、魏x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准许上诉人王红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看看现在处罚非吸的力度之大,这个公司仅仅非吸了2300多万,四个从犯涉案金额都不高,法院也都定义成了从犯,但是由于没有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四个人竟然三个人都是三年以上的实刑,一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非吸金额仅仅17万,如果不是造成投资人的损失超过了10万,估计连立案标准都不够,但是由于全退的真诚悔罪态度,法院成全了唯一缓刑。这就是量刑对比,聪明人会从判决中闻出法院的判决逻辑和态度。
更关键的是,上诉人感觉量刑过重,对比其他案件的确是重了,但是也指向了一审法院的态度和上诉法院的态度:只要你退赔,量刑好商量,你不退,对不起,法定刑三年以上,那可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句话,苦口婆心,经济犯罪经济偿还,全退才能安心。铁证如山,夫复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