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2:06:05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在日常乘坐公交工具的过程中,因为车辆颠簸或其他因素,偶有发生类似于摔倒受伤的事件,那么受伤后,该如何起诉维权,是按照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纠纷来起诉,还是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来起诉呢?
这涉及客运合同违约及交通事故侵权的竞合问题,简单来说,一个行为导致的后果,符合两种法律关系的构成,哪个都是可以的,都是行得通的。但是因为具体判断依据、举证内容、过错程度、赔偿范围的不同要求,又导致起诉开庭的审理重点不同,结果也会不同。
作为受到损害的乘车人来讲,就可以选择适用,判断哪个对自己更有利,当然就选择哪种方式。
我国《民法典》对此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按客运合同来讲,既然是基于合同存在的,基本不太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更看重于结果。按交通事故来讲,是基于侵权行为的,主要会看对于损害发生的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也就是说从乘车人的举证、过错程度要求而言,按客运合同起诉比侵权起诉要相对容易些。
按客运合同来讲,赔偿主要是围绕经济财产损失展开的。而交通事故侵权则除了经济财产损失外,还可以涵盖间接损失,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等。也就是说从乘车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而言,按客运合同起诉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会比交通事故得到的少些。
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一样。按客运合同起诉,法院选择最常见的是公交公司注册的住所地,还可以选择承运地、到达地法院;按交通事故起诉,法院选择除了公交公司注册的住所地,还可以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
当然前述都只是一般、常见的区别,并不完全绝对,也会有特殊的情况,就比如:“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情况外,具体个案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