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0:05:56来源:法律常识
2014年8月16日,涉嫌盗窃案的刘某某被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在武汉市某某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家属刘某某委托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11日,律师多次和本案经办机关(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分局ZJ派出所)联系,了解案情,同时和刘某某的家属协助做好有关取证工作;此外,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解答和帮助,深入了解案情。最后,律师分两次向办案机关提供律师意见书,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书面)。
介入此案后,律师认为:涉嫌盗窃罪的刘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事发前更未与同案犯预谋,况且对同案犯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刘某某向同案犯购买赃物之前,同案犯也并未向刘某某告知赃物属于同案犯盗窃之所得物;刘某某购买赃物的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与交易习惯来进行的,刘某某也以与市场价接近的合理价格支付给了同案犯。无论从刘某某行为侵犯的刑法法益上来看,还是从刘某某是否实施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来看,都不能证实其有罪。故此,刘某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其是被冤枉的。律师当即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恳请办案机关尽快做出证据不足,撤案处理,并尽快释放刘某某。
2014年9月12日,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分局ZJ派出所通知肖律师,办案机关同意肖律师的意见,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并准予刘某某释放的决定(即公安机关作出不起诉、撤案的处理意见)!2014年9月12日晚上,刘某某家属顺利地到武汉市某某区看守所接送无罪释放的刘某某。
至此,律师为X某某无罪辩护的法律工作取得完满成功。
清者自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刘某某及其家属在听到刘某某可以释放的决定时,感激涕零,好像听到了花开的声音,对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意见颇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