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2:31:4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接到一则法律咨询,主要案情为:李某自2016年入职到A单位,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7日到期,但6月23日A单位领导给李某说合同到期不续签了,李某咨询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律师解答:1、根据李某的情况来看,李某与A单位已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可以向A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A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李某可以向A单位主张赔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李某工作了六年,可以主张12个月的工资。如果李某提出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后,合同到期继续在A单位工作,A单位没有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
2、如果李某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提出不续签的,也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