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3:48: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何某琴承包位于广州市内某街道旁雅韵休闲中心,该中心先后招募汪某、郭某、王某2、何某、王某3等至少6名妇女在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开会、考勤、安排食宿、配置警报设备等方式进行管理。王亚某、肖某明知被告人何某琴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担任店内领班,负责引领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安排技师上钟等。2018年7月至8月期间,雅韵休闲中心共组织卖淫活动至少80次。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何某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肖某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何某琴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本案中何某琴以招募、雇佣、纠集的手段,管理,控制汪某、郭某、李某2、戴某、李某3等至少6名妇女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法律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何某琴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本案中何某琴的行为已超越容留,以招募、雇佣、纠集的手段,管理,控制汪某等妇女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开会、考勤、安排食宿、配置警报设备等方式进行管理,故其容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不应单独定罪或者数罪并罚。
3.王亚某和肖某明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各种为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保镖,管账人,打手等。本案中王亚某和肖某明明知何某琴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担任店内领班,负责引领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安排技师上钟等,其予以协助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罪是单独新独立的罪名,相关行为不再另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