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3:51:18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有个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经营新型材料生意的张老板找到我,希望我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原因是注册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一个客户欠其公司货款80万元,原本想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个案件肯定会赢,于是没有请律师,自己去福建厦门市的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确实也赢了,但对方不服提起了上诉。我看了张老板自己写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及法院的判决,让我感觉他把打官司当成像小孩子过家家的事那样玩!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张老板的公司与其客户的甲公司(注册地为厦门某区)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后,该客户用其所有的注册地在福建漳州的乙公司支付了一笔货款10万元,甲公司也向张老板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货款。为了开票,乙公司与张老板的公司也签订了一份跟甲公司所签的产品购销合同完全相同的产品购销合同,实际上是同一批产品。张老板认为是同一批产品,所以仅起诉了甲公司,并没有起诉乙公司。这不是最佳的诉讼策略,作为原告,应当把该客户的甲、乙两个公司一起告,请求甲、乙两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货款的责任才是最佳诉讼策略,因为甲、乙两公司都与张老板的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而且乙公司也支付了货款,有关联性,如果再采取财产保全的话,把客户的甲、乙两个公司的账户都冻结,无疑给被告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更有可能促成被告支付货款。由于一审没有把乙公司作为被告,在二审中要增加的话,二审法院肯定不支持,而且也不能另外再起诉乙公司了,若另案再起诉的话,违反了“重复起诉”的规定。
张老板在民事起诉状中仅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0万元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并没有请求违约金,虽然这是张老板的公司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处分,但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既然都已经起诉了,应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因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利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提出来,法庭基本上都会支持合法、合理的利息。张老板自己放弃了这个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庭的支持,这是明显不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而且虽然二审中可以增加请求该违约金,但如果被告不认可或者达不成调解,二审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也不能另案起诉,因为张老板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另外,经查甲、乙两个公司的出资情况,该两个公司的股东出资均为认缴,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两公司已存在未执行的案件,所以可以把该两公司的股东一起告,请求两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老板的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虽然产品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但张老板的公司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而在福建厦门市某区的客户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张老板完全可以向其公司注册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不用自己跑去福建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完全可以节省一笔差旅费,减轻诉讼成本。现在,对方提起了上诉,还得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应诉,如果张老板委托律师代理的话,张老板还得支付律师的差旅费,无形中又增加了一笔费用。
总而言之,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当事人自己去起诉的,也不要把打官司当成小孩子过家家那样玩,也要好好想想如何操作并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