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8:26:37来源:法律常识
“我一时冲动骂了法官,也认识到了这个事情的严重错误,请求法官的原谅。”被执行人詹某某拿着《具结悔过书》向执行法官道歉。
1月11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詹某某开出一张2000元罚单。
基本案情
詹某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1月1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在婺源县人民法院拨通詹某某的电话,要求其来法院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却遭到拒绝。当即,执行承办法官接过电话告知詹某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希望其配合执行,主动来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詹某某非但不配合,而且言语嚣张、态度蛮横,电话辱骂执行法官。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律的威严,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詹某某拘传至法院,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辱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詹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法院交纳了2000元罚款,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当面向执行法官道歉。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公力救济。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若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抗拒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婺源法院、上饶政法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