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29:28来源:法律常识
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某抢劫罪一案于近日在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1岁的叶某某租住在灯塔三村,没有固定工作,在一次急于用钱时,他不想着如何踏踏实实去工作赚钱,反而打起了抢劫新搬来邻居的念头。
叶某某借口钥匙落在家中,向房东拿钥匙的同时,窃取了同幢楼租户孙某某(女)的房间钥匙。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叶某某用事先盗取的钥匙打开孙某某房门,手持榔头进入室内。
熟睡中的孙某某被惊醒,叶某某逼迫孙某某说出手机的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从孙某某支付宝中将3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并要求孙某某用手机进行网络贷款。随后,叶某某使用胶带、数据线、包带等工具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捆绑,为防止被害人喊叫就用毛巾塞住嘴,将孙某某关进猫笼。叶某某在离开孙某某家中后,仍继续使用孙某某手机,将孙某某剩余的钱转入其个人账户或消费使用。
在确定叶某某离开后,被害人孙某某挣脱了十多分钟,从猫笼出来,跑到五楼找房东报警。经审查,叶某某抢走被害人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633.7元。
因叶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区法院审理,叶某某抢劫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