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4:08:07来源:法律常识
浅思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中的伤残等级问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有的职业病尘肺七级工伤,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中做司法鉴定却无伤残等级,导致职业病工伤者利益极大受损。
还有一些重残职业病工伤案,甚至有的二级工伤案,打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因最新人损伤残鉴定标准中无对应的等级标准而导致司法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资料,进而法院难以裁判支持民事赔偿。
在人损伤残鉴定标准中若无相应等级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参考职业病工伤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呢?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两者是择其一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经常对应的就是职业病工伤等级。
故此,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可以直接援引工伤等级进行裁判。
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中法院直接援引工伤等级进行裁判的案例也有,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1036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205号民事判决,等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586篇原创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