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54:38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与星某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的合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央空调的安装,但是星某有限公司却未及时支付中央空调款项,于是张某将星某公司诉上法庭。
张某称,与星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内,安装完成中央空调,之后多次与星某公司协商,均吃了闭门羹,星某公司拒绝协商,并直接称没钱。
一次张某在星某公司大闹,影响其公司办公,并有客户当场退单离去的情况,于是星某公司报警称张某寻衅滋事,在警方的调解下,星某公司理亏,给张某写下欠条,约定在两个月内清偿欠款。约定期限到了,张某又是多次上门催收,均和之前一样被拒之门外,催账之路如此艰辛,于是找到律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张某主张要求星某公司支付欠款,并出示欠条以及中央空调买卖合同为证据,并且主张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欠条显示支付截至时间开始,直至付清为止。
开庭当天,张某如约而至,但星某公司并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审判庭对张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星某公司按照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星某公司之间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借贷纠纷,而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张某为自然人,没有相关施工资质,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施工人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请求支付工程款。
最后法院判决星某公司按照欠条偿还张某工程款,但是由于张某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和约定的依据,只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判决,不能支持LPR4倍利息。
本案中,虽然张某主张LPR4倍利息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按照LPR利息判决也算是挽回一点损失,虽然星某公司没有出庭,法庭缺席判决,但缺席判决过程往往比较严苛,法院需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核实,并确认案件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会做出判决,这个过程可能会比未缺席的情况更严格,但是为了自身利益以及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定不要缺席哦!